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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94:新杉田站南地区

城市规划决定:2013年7月5日

最终更新日期2022年12月9日

・计划书
名称 新杉田站南地区计划
位置 矶子区新杉田町地内
面积 约0.8ha
地区规划的目标 本地区位于城市计划矶子区计划中的地区据点杉田・新杉田站周边,JR根岸线及金泽海岸线进入,成为临海部工业地的交通据点的新杉田站的站前广场(都市计划道路3・5・18号杉田线的交通广场。以下相同。)的地区。
在本地区周边,由于市区再开发事业,商业设施、保育园、区民文化中心等被整备,另外,地域医疗广场、体育中心、疗养中心等也设立了,地域据点功能的集成正在进行中。
本地区计划利用车站前的地理特性,与周边市区一起承担地域据点的一部分,通过高度利用土地,引导商业、业务功能等的集成,同时通过确保广场和步行者空间等的开放空间,形成安全舒适热闹的市区以谋求形成为目标。

















土地利用方针 为了形成支撑市民生活的地区据点,将利用商业、业务功能和都市型住宅等作为复合市区进行土地利用。特别是考虑到本地区的布局特性,为应对老年人和育儿家庭等的住宅、保育设施和临海部的就业者等的健康管理做出贡献的诊察、诊疗设施等的布局。
为了创造车站前的热闹景象,车站前的广场连续配置生活便利设施和广场。
为了形成安全舒适的市区,整备广场、步行者空间和绿地。
地区设施建设方针 沿着车站前广场及市道新杉田第78号线配置人行道状空地,形成安全舒适的步行者空间。另外,还配置了与这些人行道状空地和连续休息和谈话场所的广场1和广场2。特别是广场2作为具备防灾功能的广场进行整修。
沿着市道新杉田第117号线及都市计划道路3・1・5号国道357号线配置绿地,形成湿润的步行者空间。
在建筑物站前广场一侧的屋顶上,通常情况下电梯谁都可以顺利进入,成为休息和谈话的场所,在海啸等非常时期配置作为避难场所发挥作用的广场3。另外,从地上到广场3的步行者通道在东西方向分别配备了1处。
为了提高新杉田站的便利性,沿着市道新杉田第117号线配置了自动二轮车等停车场。
建筑物等的整备方针 为了引导基于以下方针的建筑物等的整备,建筑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筑物容积率的最高限度、建筑物容积率的最低限度、建筑物的建筑率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的地基面积的最低限度、墙面位置的限制、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等的形态设计的限制以及建筑物绿化率的最低限度。
在谋求适合1个据点的高度利用的同时,减少对地区周边的压迫感,形成与周边市区协调的街道。
2通过诱导商业、业务、诊察、诊疗、保育等功能,在创造热闹的空间的同时,充实支撑市民生活的据点功能。
3建筑物的外周部确保开放空间,形成宽裕的市区环境。
绿化方针 为了形成湿润和魅力的都市景观和抑制热岛现象,为了在用地内积极绿化,在整备地区设施的绿地的同时,规定建筑物的绿化率的最低限度。
・计划书(续)
c-094地区整备计划
地区设施的配置及规模 广场1 面积约60㎡ 一部分非青空
广场2 面积约300㎡  
广场3 面积约900㎡  
绿地1 面积约180㎡  
绿地2 面积约400㎡  
人行道状空地1 宽2.0米,延长约40米  
人行道状空地2 宽4.0米延长约110米  
步行者通道1 宽2.0米,延长约20米以上 一部分非青空
从地面到广场3的通道。
步行者通道2 宽2.0米,延长约20米以上 一部分非青空
从地面到广场3的通道。
停车场 面积约130㎡  









建筑物用途的限制 下列建筑物不得建造。
1楼供居住的物品(1楼用于居住的部分仅限于走廊、大厅、楼梯、电梯等除外。)
2汽车驾校
3建筑基准法施行令(1950年政令第338号)第130条之7规定规模的畜舍
4麻将店、弹珠店、射击场、胜马投票券发售所、场外汽车售票处等
5卡拉OK包厢及其他类似的东西
6经营仓库业的仓库
7工厂(不包括附属于店铺或餐饮店及其他类似用途的建筑物。)
8用于储存或处理危险物品的物品(不包括自己使用的储藏设施及其他类似设施。)
建筑物容积率的最高限度 包括用于居住的建筑物或用于住宅的部分在内的建筑物的该住宅用的部分(包括该部分所属的电梯等设施。)的容积率最高限度为10分之23。
建筑物容积率的最低限度 以下建筑物(以下在本项中称为“学校等”。)或者包括用于学校等用途的部分在内的建筑物用于该学校等用途的部分的容积率的最低限度为10分之7。但是,公共厕所、巡查派出所等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不在此限。
1学校
2图书馆、博物馆及其他类似的东西
3集会场
4展示场
5保育所
6诊疗所
7经营物品销售业的店铺、餐饮店或服务业的店铺
8制作美术品或工艺品的工作室或工作室
9补习班、花道教室、围棋教室等其他类似的东西
10保龄球场、滑冰场、游泳场等类似运动设施
11酒店或旅馆
12事务所
13剧场、电影院、演艺场所或观看场
14公共浴场
15养老院、残疾人福利院及其他类似设施(不包括入住、入住或住院人员使用的居室。)
16老人福利中心、儿童福利设施及其他类似设施(不包括入住、入住或住院者使用的居室。)
17前各号建筑物所属的建筑物(汽车车库及其他专门用于汽车或自行车停车的除外。)
建筑物建筑率最高限度 十分之五
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 3,000 ㎡
但是,作为公共厕所、巡查派出所等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用地使用的,不在此限。
墙面位置的限制 建筑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超过计划图所示墙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
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建筑物的高度在计划图所示的区域A的区域内不得超过20米,在计划图所示的区域i的区域内不得超过45米。
建筑物等形态设计的限制

1建筑物等的形态设计为了考虑到周围的景观协调,应符合以下事项。
(1) 为了减轻建筑物墙面带来的压迫感和长大感,高度超过20米的建筑物部分,投影到该部分铅正面的水平方向长度必须在70米以下。另外,应根据柱子等的设计和色彩等来分节壁面的形态设计。
(2) 面向建筑物站前广场的1楼部分,设置开口部等可以期待建筑物内部活动和热闹的形态设计。
(3) 建筑物屋顶设置的建筑设备等(不包括太阳能发电设备和太阳能利用设备。)是指与建筑物相协调的遮蔽物围起来等杂乱的外观。
(4) 停车场或自行车停放处应避免栽植等杂乱的外观。
(5) 建筑物的色彩是,曼塞尔表色系的黄红(YR)系或黄(Y)系的亮度6以上且彩度3以下或无彩色(N),以亮度6以上为基调。但是,太阳能发电设备或太阳能利用设备或玻璃面部分除外。
(6) 建筑物高度超过20米的建筑物部分的色彩,以比高度20米以下的建筑物部分的基调色明度高的色彩为基调。
2室外广告物为了考虑到周围的景观协调,应符合以下事项。但是,为了指示牌等公共目的需要设置的标识,不在此限。
(1) 室外广告物仅限于显示地区内营业或事业相关的或住宅等名称的产品。
(2) 不得使用影像装置。
(3) 占室外广告物显示面积三分之二的部分的彩度应在9以下。
(4) 建筑物等设置室外广告物时,不得设置在建筑物高度超过20米的部分。
(5) 墙面看板要集中在3处以内。但是,管理用室外广告物除外。
(6) 设置在用地内的广告塔及广告板必须在2座以内,距地面的高度必须在5m以下,每座的显示面积在3m2以内。但是,管理用室外广告物除外。
(7) 建筑物上设置的袖看板必须在2座以内,从建筑物到该广告物等前端的水平距离应在1.0m以内,每座的显示面积在15m2以内。但是,管理用室外广告物除外。
(8) 不要设置屋顶牌。
(9) 室外广告物的照明要避免过剩,不要设置闪烁光源的照明。

建筑物绿化率的最低限度 百分之二2.5

◆新杉田站南地区建筑物等的形态或设计的限制在地区计划条例中有规定,所以除了申报之外还需要办理形态设计的认定相关手续
◆新杉田站南地区的“建筑物绿化率的最低限度”是地区计划条例中规定的,所以在申报前可能需要办理绿化率符合的证明书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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