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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47:保土谷法向町地区

城市规划决定:2002年1月15日/城市计划变更:2010年8月13日

最终更新日期2022年12月9日

・计划书
名称 保土谷法向町地区规划
位置 横滨市保土谷区佛向町及旭区市泽町
面积 约16.9ha














地区规划的目标 本地区几乎全域都位于与市街化区域相邻的市区化调整区域内,拥有丰富的绿地。
在“城市计划Master计划·保土谷区计划”的城市建设方针中,绿地的保护和利用自然的公园建设和福利设施的布局被定位。
另外,在“横滨市水和绿色的基本计划”中,包含在眺望市区的七个山丘之一的“川岛·佛向之丘”中,该计划的基本方针是“将佛向之丘作为市中央部的绿色据点重点确保并活用”。
在本地区,为了应对高龄化社会,以建设高龄者福利设施等为目的进行开发事业,要求该开发事业与周边良好的自然环境相协调。
因此,本地区计划的目标是维持和增进开发事业基础建设的效果,在谋求与周边环境协调的老年人福利设施等的布局的同时,以开发区域的绿地为中心,保护良好的自然环境。
土地利用方针 将地区划分为5个部分,分别按照以下方针引导土地利用。
  1. A-1、A-2地区
    在建设由老年人居住楼、诊疗所、生活服务设施、职员宿舍等组成的老年人福利设施的同时,谋求公园的整备和绿地的保全。
  2. B地区
    在谋求残疾人福利设施的布局的同时,谋求绿地的保全。
  3. C地区
    在谋求企业纪念设施的布局的同时,谋求绿地的保全。
  4. D地区
    保护绿地。
地区设施建设方针 考虑到自然环境,从地区南侧东西走向的宽度10.5米的道路以及通过开发区域南北走向的宽6.5米的道路以及宽度2.5米的人行道状空地。
另外,北侧还设有公园。
建筑物等的整备方针 根据各地区的特性,如下规定:
  1. A-1、A-2地区
    为了谋求老年人福利设施的布局,保持与周边环境的协调,建筑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筑物容积率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的建筑率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的地基面积的最低限度、墙面位置的限制、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等形态设计的限制以及围墙或者栅栏的构造的限制。
  2. B地区
    为了谋求残疾人福利设施的布局,与周边环境的协调,建筑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筑物容积率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的建筑率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的地基面积的最低限度、墙面位置的限制、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等形态设计的限制以及围墙或者栅栏的构造的限制。
  3. C地区
    为了谋求企业纪念设施的布局,与周边环境的协调,建筑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筑物容积率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的建筑率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的地基面积的最低限度、墙面位置的限制、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等形态设计的限制以及围墙或者栅栏的构造的限制。
  4. D地区
    为了保护绿地,制定了有关保护林地、草地等的事项,限制建筑行为。
绿化方针 进行地基内绿化及公共空间的绿化,包括公园面积在内的绿地面积与A-1、A-2、B、C地区面积合计的比例约为50%。
关于保护林地、草地等的方针 为了保护形成良好自然环境的绿地,制定了有关林地、草地等保护事项。
・计划书(续)
C-047地区整备计划
地区设施的配置及规模

地区内干线道路

宽度10.5米,延长约760米

区划道路

宽6.5米,延长约600米

人行道状空地

宽2.5米,延长约790米

公园

面积约1.0ha









地区划分

名称

A-1地区

A-2地区

B地区

C地区

D地区

面积

约10.3ha

约2.4ha

约2.1ha

约0.4ha

约1.7ha

建筑物用途的限制 下列建筑物不得建造。
  1. 建筑基准法(1950年法律第201号)另表第二(へ)项所示的
  2. 住宅
  3. 共同住宅、宿舍或公寓,用于其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积合计超过3000平方米的
  4. 神社,寺院,教会等其他类似的东西
  5. 公共浴场
  6. 店铺、餐饮店及其他类似设施,用于其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积合计超过1000平方米的
  7. 工厂
  8. 保龄球场、滑冰场、游泳场等类似建筑基准法施行令(1950年政令第338号)第130条之6之2规定的运动设施
  9. 酒店或旅馆
  10. 汽车驾校
  11. 畜舍
  12. 麻将店、弹珠店、射击场、胜马投票券发售所、场外汽车售票处等
  13. 卡拉OK包厢及其他类似的东西
下列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1. 养老院、保育所、残疾人福利院等类似设施
  2. 属于上一期建筑物的建筑物
下列建筑物不得建造。
  1. 建筑基准法另表第二(へ)项所示的
  2. 住宅
  3. 共同住宅,宿舍或者公寓
  4. 神社,寺院,教会等其他类似的东西
  5. 公共浴场
  6. 工厂
  7. 保龄球场、滑冰场、游泳池等类似建筑基准法实施令第130条之6之2规定的运动设施
  8. 酒店或旅馆
  9. 汽车驾校
  10. 畜舍
  11. 麻将店、弹珠店、射击场、胜马投票券发售所、场外汽车售票处等
  12. 卡拉OK包厢及其他类似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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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容积率的最高限度

十分之七

十分之五

十分之八

建筑物建筑率最高限度

十分之四

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

30,000㎡

20,000㎡

10,000㎡

1,000㎡

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土地不在此限。
  1. 公共厕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类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用地
  2. 本规定规定时,在现在作为建筑物用地使用的土地上不符合本规定的,或者根据现有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作为建筑物用地使用的话,不符合本规定的土地,全部作为一个用地使用
墙面位置的限制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前面道路的分界线以及邻地边界线的距离在5m以上。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前面道路的边界线以及邻地边界线的距离为3m以上。
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1. 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20米。
  2. 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线或邻地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7.5m以下。
  3. 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各部分到地区计划区域的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5m以下。
  1. 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15米。
  2. 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线或邻地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7m以下。
  3. 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各部分到地区计划区域的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5m以下。
建筑物等形态设计的限制 室外广告物等不设置在建筑物的屋顶和屋顶上,在其他地方设置时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围墙或栅栏结构的限制 面向地区内干线道路或区划道路的围墙或栅栏的构造,具有绿篱、栅栏等开放性。但是,栅栏的基础,门柱,门窗等其他类似的东西除外。










关于保护林地、草地等的事项 在计划图中显示的林地、草地等区域内,以下行为中,不得有在保护绿地上有障碍的行为。
  1. 建筑物及其他工作物的新建、改建或扩建
  2. 住宅用地的建造、土地的开垦、土石的采集、矿物的开采以及其他土地的性质的变更
  3. 木竹的砍伐
  4. 水面填埋或填海
  5. 室外土石、废弃物或再生资源的堆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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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整备局地域城市建设部地域建设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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