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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都市再生特别措施法指定了特例道路占用区域
最终更新日2024年3月1日
在活用占用特例制度时,在都市再生特别措施法(2002年法律第二十二号)第62条第1项的规定中,道路管理者指定特例道路占用区域。这次,根据同项的规定,指定特例道路占用区域,并根据同条第3项的规定进行公示。
可设置的都市再生工作物等种类
道路法施行令第十一条之十第一项规定的自行车停车器具用于出租自行车事业的
特例道路占用区域详情
特例道路占用区域的所在地(PDF:6034KB)(2021年3月31日公示)
特例道路占用区域的所在地(PDF:5,931KB)(2023年3月9日公示)
特例道路占用区域的所在地(PDF:673KB)(2024年3月1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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