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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性的占用物件的例子
最终更新日期2021年8月3日
占用道路的物件是由道路法及道路法实施令限定的,除此之外的物件不能占用道路。
道路法第32条第1项第1号所示的工作物
电线杆、电话杆、电线、电话线、变压塔、路灯、邮递箱、公用电话所等
道路法第32条第1项第2号所示物件
水管、下水道管、煤气管等
道路法第32条第1项第3号所示的设施
铁路设施、轨道设施等
道路法第32条第1项第5号所示的工作物
地下通道、法面通道等
道路法第32条第1项第6号所示的设施
开放咖啡店、小卖部等
道路法施行令第7条第1号所示物件
- 看板
- 突出招牌、卷付看板、袖看板等
道路法施行令第7条第1号所示物件
- 标志
- 道路标识、公交车站标识等
道路法施行令第7条第4号所示物件
工程用板围、脚手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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