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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特例
最终更新日2024年12月19日
固定资产税、城市计划税的课税标准是根据地方税法的规定,原本价格是课税标准额(本规则课税标准额)但是,关于住宅用地,设置了课税标准的特例,根据下表计算的金额是本规则课税标准额。
这个住宅用地的课税标准的特例,分为200m2以下部分的小规模住宅用地和超过200m2部分的一般住宅用地。
区分 | 土地利用情况和面积区分 | 固定资产税的 本规则课税标准额 |
城市规划税的 |
---|---|---|---|
小规模住宅用地 | 住宅和公寓等用地的200m2以下的部分(注释) | 价格×6分之一(特例率) | 价格×3分之一(特例率) |
一般住宅用地 | 住宅、公寓等用地超过200平方米的部分(注释) | 价格×3分之一(特例率) | 价格×3分之2(特例率) |
非住宅用地 | 店铺、工厂等住宅以外的用地和空地 | 价格=本规则课税标准额 | 价格=本规则课税标准额 |
(备注)公寓、公寓等的情况下,(户数×200m2)以下的部分是小规模住宅用地。
注释住宅用地的范围是房屋地板面积的10倍。
【关于住宅重建中土地的特例】
1月1日(赋课日期)现在,对于正在重建住宅的土地,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也是住宅用地课税标准的特例对象。
因为有需要提交申报书等的情况,详情请咨询资产所在区的区政府税务课土地负责部门。
农地的区分 | 作为对象的农田 |
---|---|
市区化区域农田 | 市街化区域农地内的农业用地,是除了被指定为生产绿地地区和特定生产绿地的以外的农业用地。 |
一般农田 | 主要是市区化调整区域和生产绿地地区内的农业用地(但是,根据农地法获得转用许可的农业用地除外)。 |
市街化区域内的农业用地本来是以与住宅用地同等的价格为基础征税的,但是为了缓和与住宅用地的税负担的关系和伴随市街化的税负担增加,有以下特例,减轻了税收负担。具体来说,价格乘以以下特例率计算本规则课税标准额。
- 固定资产税:本规则课税标准额=价格×3分之1
- 城市规划税:本规则课税标准额=价格×3分之2
另外,关于申请了农地法转用申请的农业用地,不适用这个特例。
咨询处
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请向各区政府咨询。
本页的咨询
财政局主税部固定资产税课土地负责部门
电话:045-671-2258
电话:045-671-2258
传真:045-641-2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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