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部分负担金的减免及延期征收

【74岁以下加入横滨市国民健康保险的人】 受灾的时候,由于生病或失业等原因,在医疗机关等窗口难以支付一部分负担金的时候,根据情况可以利用一部分负担金的减额、免除或者延期征收的制度。为了使用,需要附上证明收入的文件和罹灾证明书等必要材料进行申请。请事先与您所在区政府保险股咨询

最终更新日期2021年10月12日

对象家庭

灾害救助法户

在灾害救助法适用的地区受灾时(住家全部损毁、全半烧、水浸到地板上损失时,主要的生活维持者去世等)
〇作为对象的一部分负担金
从受灾之日算起,从受灾之日所属月起4个月内产生的住院、门诊的一部分负担金(医科、牙科、调剂、访问护理)
〇减额、免除及延期征收的区分
豁免

受灾家庭

因地震、风灾、火灾以及其他类似灾害,房屋全部损毁、全半烧、水浸到地板上损失时
〇作为对象的一部分负担金
从受灾日所属月份算起,3个月内产生的住院部分负担金(医科・牙科)
〇减额、免除及延期征收的区分
豁免

收入减少的家庭

因疾病、事故、失业、歉收及类似事由导致家庭收入减少时
〇作为对象的一部分负担金
从批准期间开始日所属月算起,3个月内产生的住院部分负担金(医科・牙科)
〇减额、免除及延期征收的区分
免除、减额(减少2成、4成、6成、8成)或延期征收

有病户

因疾病或受伤而领取疗养补助,生活贫困时
〇作为对象的一部分负担金
从批准期间开始日所属月算起,3个月内产生的住院部分负担金(医科・牙科)
〇减额、免除或者延期征收的区分
免除、减额(减少2成、4成、6成、8成)或延期征收

收入减少家庭及有病家庭的判定方法

根据以下计算公式进行计算,根据计算出的“一部分负担金减额比例”进行免除、减额的判定。

实际收入月额-基准生活费(※)=医疗费补贴额
部分负担金所需额-医疗费补贴额=部分负担金减额措施额
部分负担金减额措施额÷部分负担金所需额×100=部分负担金减额比例

※标准生活费
生活保护法规定的基准生活费乘以115.5%的金额

0%以下:减免对象外
超过0%,20%以下:减2成
超过20%,40%以下:减4成
超过40%,60%以下:减六成
超过60%的80%以下:减8成
超过80%时:豁免

(注1)存款等资产在基准生活费的3个月以上时,不属于减免对象。
(注2)即使计算结果被免除或减少,近日有一定收入的可能性时,也有可能会延期一定期间(1个月~6个月)的征收。这种情况下,在延期征收期间结束的时候会支付一部分负担金额。

关于手续的咨询

请向您所在区政府保险养老金课保险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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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见区保险养老金课保险股045-510-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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濑谷区保险养老金课保险股045-367-5727、045-367-5728

本页的咨询

健康福利局生活福祉部保险养老金课

电话:045-671-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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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45-66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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