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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看护扶助
最终更新日2024年9月25日
看护扶助是指
根据生活保护法的看护补助,随着介护保险制度的导入,为了保障介护保险对象的看护服务作为最低限度的生活内容,于2000年新设立。(法第11条第1项第5号)
关于护理扶助的通知
护理补助对象
“以因贫困而无法维持最低限度生活的需要看护者、需要支援者为对象”(法第15条之2),具体来说,以下表所示者为看护扶助的对象。
年龄 | 区分 | |
---|---|---|
65岁以上的生活保护领取者 | 介护保险第1号被保险人 | |
40岁以上65岁以下的生活保护领取者 | 医疗保险投保人 | 介护保险第2号被保险人 |
未加入医疗保险的人 | 被保险人以外的人 |
关于护理补助和介护保险补助的费用负担比例
区分 | 费用负担的比例 | |
---|---|---|
介护保险第1号・2号被保险人 | 介护保险给付九成 | 护理扶助1成 |
被保险人以外的人 | 护理补助10% |
看护扶助的方法
看护补助是根据生活保护领取者的申请进行的。在被认定需要看护服务的情况下,将从生活保护法指定的看护机构处接受看护服务的提供,但是关于看护服务的供给方法,原则上是根据实物支付来进行的。(法第54条之2、法第34条之2)
具体来说,指定看护机构代替向生活保护领取者征收利用者自己负担,而是向福利保健中心请求看护券的交付,根据登上看护券的信息,向国保联(国民健康保险团体联合会)请求看护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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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福利局生活福祉部生活支援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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