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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纲要
最终更新日期2023年8月8日
横滨市福利调整委员会运营纲要
制定:2012年4月1日健相第276号(局长裁决)
最近修改:2019年5月1日健总第75号(局长裁决)
(宗旨)
第1条该纲要根据横滨市附属机关设置条例(2011年12月横滨市条例第49号)第4条的规定,称为横滨市福利调整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组织、运营及其他必要事项。
(担当事务)
第2条横滨市附属机关设置条例第2条第2项规定的委员会担任的事务的细目如下所示。
(1)关于横滨市福利保健服务的市民投诉。
(2)关于横滨市的福利保健服务制度向市长提出的建议。
(定义)
第3条在该大纲中,以下各号中所示用语的意义,分别根据该各号规定。
(1)福利保健服务
横滨市管辖的福利保健相关服务内容及手续等。
(2)投诉
关于福利保健服务,包括对服务利用者或希望利用者的错误说明等在内的不利或权利侵害被承认的东西。
(委员及委员会的职务)
第4条委员会委员(横滨市福利调整委员。以下简称“委员”。)为了推进福利保健服务质量的提高,应遵循自己的经验和知识,接受横滨市关于福利保健服务的市民的投诉,站在中立公正的第三方的立场上进行必要的调查和调整,同时应对有助于提高投诉和服务质量的活动。
2委员在执行职务上有必要时,可以征求其他委员的意见和协助。
3委员会每年向市长报告一次运营情况,并向市民公布。
(委员)
第5条委员由市长从下列人员中任命。
(1)有学识经验的人
(2)精神医疗相关医生
(3)律师
(4)住在市内且对福利保健有理解的人
2委员的任期为2年。但是,委员不足的情况下,补缺委员的任期为前任者的剩余期限。
3委员可以连任。但是,第1项第4号规定的委员,只能在1期内连任。
4委员的代理不承认。
(委员的选拔方法)
第6条前条第1项第4号规定的委员,根据另行规定的方法,原则上男女各选1名,作为候选人。
(代表委员、副代表委员)
第7条通过委员的互选,委员会规定一名代表委员,一名副代表委员。
2代表委员代表委员会,掌管会务。副代表委员辅佐代表委员。
3代表委员发生事故或代表委员不足时,副代表委员代理其职务。副代表委员发生事故或副代表委员不足时,由代表委员、副代表委员事先协商指定的委员代理该职务。
(会议)
第8条委员会的会议由代表委员召集。
2代表委员为委员会会议的议长。
3委员会如果没有委员过半数以上的出席就不能召开会议。
4委员会的议事以出席的委员过半数来决定,赞成与否人数相同的情况下,由代表委员决定。
(例会)
第9条为了掌握投诉咨询的情况等,在委员会召开例会。
2例会由代表委员召集。
(会议公开)
根据第10条横滨市所持有信息公开相关条例(2000年2月横滨市条例第1号)第31条的规定,委员会的会议一般公开。但是,如果有委员的同意,会议的一部分或全部可以不公开。
(听取意见等)
第11条代表委员认为委员会会议运营上有必要时,除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出席,听取其意见或说明外,还可以要求提交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协助。
(保密义务等)
第12条委员不得泄露职务上得知的秘密。辞职后也同样。
2委员及委员会在该职务时,必须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等。
(委员解职)
第13条市长在委员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解除委员的职务。
(1)因身心故障而被认为无法执行职务时
(2)违反职务上的义务及其他不适合作为委员的不正当行为时
(投诉范围)
第14条本纲要可以提出投诉的事项是关于福利保健服务的。但是,以下各号所示的除外。
(1)现在法院中涉及的事项以及已经在法院做出判决等事项
(2)根据该大纲处理结束的事项
(3)根据该纲要处理中的事项以及与前号规定的事项实质上相同的事项
(4)投诉内容自成为申请原因的事实发生之日起已经过了一年以上的事项
(5)向市会请愿或请愿的事项或进行的事项
(6)关于福利调整委员职务的事项
(7)医疗行为及食品及环境卫生相关事项
(8)投诉申请内容虚假,没有其他正当理由的事项
(9)行政处分等专门判断的事项
(10)关于职员的人事处分的事项、要求损害赔偿责任的事项、其他被认为不适合进行投诉的事项
(申请人的范围)
第15条可以根据该纲要提出投诉的人(以下称“申请人”。)为符合以下任一号的人员。
(1)福利保健服务的利用者或希望利用者(以下称“本人”。)
(2)本人的配偶或3亲以内的亲属(仅限于因不得已的理由,委员承认本人不能直接提出投诉的情况。)
(3)其他市长特别认可的人
(投诉申请)
第16条申请人应向委员明示通过投诉申请书成为投诉原因的事实并提出投诉。但是,不能书面申请的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投诉口头提出时,应听取必要事项,制作投诉申请书。
2对于投诉的申请,委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证明自己主张的文件等相关资料。
3在提出投诉后,如果发现该申请不在纲要第14条规定的投诉范围之外,委员可以中止对该申请的对应。
(委员的申请面谈日等)
第17条委员的申请面谈日等原则上是电话等预约制,由健康福利局咨询调整课受理。
(委员申请面谈的场所)
第18条通常在委员会面试室进行。
2由于身体状况等合理理由,难以在委员会面试室进行申请面谈时,应根据申请人的要求,由委员访问申请人的家等。
(调查及通知)
第19条委员在根据第16条的规定提出投诉时,将提供所管课及福利保健服务的经营者等(以下称为“所管课及经营者”。)进行必要的调查。
2被要求根据前款规定进行调查的所管课及经营者,应协助委员会的调查。
3委员在根据第1项的规定进行调查时,对其结果提出自己的意见,并通知申请人。另外,将该通知的复印件发送给该所管课及经营者。
4调查原则上由委员进行。但是,根据委员的指示,不妨碍事务局职员代理。
5调查应事先通知所管课及经营者等,并通过听取等方式进行。
(申请改善等)
第20条委员根据前条第1项的规定进行调查的结果,对于投诉的申请有理由,判断需要改善申请所涉及的福利保健服务等时,可以向该所管课及经营者提出改善等措施。
2根据前款规定接受申请的所管课及经营者应努力尊重该申请并应对。
(不涉及申请的调查等)
第21条委员会即使在没有提出投诉的情况下,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选任负责委员,对所管课及经营者进行协助,进行必要的调查等。此外,其结果应通知该所管课及经营者。
2前条的规定在进行不与前款申请无关的调查等情况下适用。
(对应情况的确认)
第22条委员会为了确认根据第19条及前条规定的委员申请相关的改善措施等对应情况,可以向所管课及经营者请求报告等。
2被要求根据前款规定进行报告等的所管课及经营者,应协助委员会确认对应情况。
(样式)
第23条纲要中规定的通知等文件格式如另表所示。
(对市长的建议)
第24条委员会关于投诉,特别是对福利保健服务制度进行改善等措施时,可以根据全体委员的同意向市长提出建议。
2市长在接受前款规定的建议时,应尊重其建议。
(事务局)
第25条委员会的事务局由健康福利局总务部咨询调整课、儿童青少年局总务部企划调整课的职员担任,处理总务事务等。
(委任)
第26条除该纲要规定外,委员会运营所需的事项由代表委员咨询委员会决定。
附则
(施行日期)
1该大纲将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该纲要实施后最初根据第5条第1项的规定任命的委员的任期,与同条第2项的规定无关,从该纲要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止。
3实施该纲要后第一次委员会的会议,无论第8条第1项的规定如何,都由市长召集。
附则
该大纲将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
该大纲将于2018年5月16日起施行。
附则
(施行日期)
1本大纲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关于实施该纲要时实际在裁决处理过程中的案件的处理,仍按以往的例子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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