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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有关推进公有地扩大的法律进行申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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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关于推进公有地扩大的法律(公扩法)Q&A
根据有关推进公有地扩大的法律(公扩法)的申报、申请
最终更新日2025年1月21日
是实体法上的所有者,不一定是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
如果是根据合同有偿转让的话,不限于买卖。即使是代偿、交换、买卖预约等,也是基于合同的转让,有偿的话也适用。
不属于赠与、捐赠、征用、拍卖等。
有无申报的判断,在实测的情况下根据实测地积来判断。不知道实测地积的情况下,根据登记簿面积来判断。
但是,在申报(申请)书的地积栏中填写“登记簿面积”,如果知道实测地积的话,请用括号填写实测地积。
区分所有权等,在买卖权益的时候,不需要。
共有土地的情况下,所有共有人进行有偿转让的情况下是必要的。
在“呈报”中,关于“想要转让的对方”,请填写。
申报请在买卖合同前提交,在收到“不购买的通知”后签订合同。
也可以由代理人提交申请。代理人进行申报时,需要委托书。提交文件的页面上准备了样式,请使用。
收到进行收购协议的通知时,有天灾、重病等正当理由,除不得已的情况外,需要接受协议。
但是,因为不是必须要达成协议,所以条件不一致,协议也有不成立的情况。
从申报(申请)之日起计算,在3周内是否进行收购协议,将发出任意一个结果通知。
首先,关于申报(申请)的土地,地方公共团体等对有无利用计划进行确认,决定是否实施收购协议。把这个结果作为通知书交给您。
发行的通知从通知之日起到经过1年为止是有效的,在此期间,即使想要转让的对方或转让预定金额有变更,也不需要再次提交。
但是,从申报时开始所有者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即使在1年以内也需要申报。
在横滨市内的土地上,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话可以提交购买希望申请书。关于面积,实测的话是实测面积,如果没有实测的话,登记簿面积需要200平方米以上。
关于信托受益权的转让,通常可以说是不伴随所有权转移的一种债权转让,但是也有伴随所有权转移的转让,所以根据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合同的内容来判断是否需要申报。
例如,在信托期间或结束时,受益者设定了享受土地所有权的权利的情况下,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可以实质上与土地的买卖相同,因此属于土地的有偿转让,需要申报。另外,受托人在出售(处理)作为信托财产的不动产时,在出售(处分)时需要从受托人那里申报。
在收购协议不成立的情况下,为了使有偿转让有效而附加停止条件的转让合同,是从停止条件(收购协议的不成立)成功时开始生效的合同,所以在申报之前可以签订合同。
另一方面,在收购协议成立的情况下,附加了有偿转让无效的解除条件的转让合同,在解除条件(收购协议成立)达成之前,该转让有效,因此违反了公扩法第4条“转让土地时的申报义务”或者第8条“土地转让的限制”被理解为违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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