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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基准
最终更新日期2019年3月13日
广告物等的标准
用途地区请在“城市建设地图信息系统·i-mappy”(外部网站)上确认。
符合城市建设协议地区的情况下,也请确认。
- 不会损害良好的景观或风景。
- 不得使用腐烂、腐蚀、破损的材料。
- 结构或安装方法不危险。
- 不得阻碍道路交通及海上交通安全。
- 不要使用荧光涂料及其他类似物。
- 市区化调整区域、第一种低层居住专用区域、第二种低层居住专用区域、第一种中高层居住专用地区、第二种中高层居住专用区域内,闪烁装置、影像装置(不包括只显示15秒以上静止画面的区域。)其他类似的东西。
- 在上述以外的地区内设置闪烁装置时,应使闪烁的速度缓慢。
- 不得在下一个区域内使用影像装置。
1信号机所在的4车道以上的道路交叉路口前的停止线及其延长线5米外侧的线包围的道路区域
距离21个道路区域5米以内的区域
- 广告物等的显示面积(影像的情况下,影像显示面积乘以4得到的面积)的合计必须在该壁面的十分之三以下。
- 不得从该壁面突出(不包括从上端突出部分在0.5米以下且该广告物等纵向长度的二分之一以下的情况。)。
- 设置了紧急用入口及避难器具的窗户及其他开口部应堵住。
- 在第一种低层居住专用地区、第二种低层居住专用区域内,不得直接显示在建筑物的屋顶或屋顶上。
利用容易被公众看到的建筑物及其他工作物及地下道的墙面,贴纸、贴纸等每张面积在1平方米以下,不得连续显示同一建筑物。
- 每台的显示面积(影像的话,影像显示面积乘以4得到的面积)必须在50平方米以下。
- 广告物等的上端不得超出建筑物墙面的上方。
- 在道路上突出的情况下,从道路的分界线突出宽度在1米以下,到下端的高度,人行道的话,距路面2.5米以上,车道的话,距路面4.5米以上。
- 不要超出建筑物的旁边。
- 在第一种低层居住专用地区、第二种低层居住专用地区进行标注或不设置。
- 第一种低层居住专用地区、第二种低层居住专用地区以外的地区,应符合下表的标准。
用途地区 | 每台规格 |
---|---|
市区化调整区域 第一种中高层住宅专用地区 | 广告物的高度:7米以下且建筑物高度的2分之1以下 显示面积:50平方米以下 |
第二种中高层居住专用地区 | 广告物的高度:7米以下且建筑物高度的2分之1以下 显示面积:100平方米以下 |
第一种居住地区 | 广告物的高度:10米以下且建筑物高度的2分之1以下 显示面积:100平方米以下 |
第二种居住地区 | 广告物的高度:10米以下且建筑物高度的2分之1以下 显示面积:150平方米以下 |
准居住地 | 广告物高度在10米以下且建筑物高度的2分之1以下 显示面积:200平方米以下 |
其他地区 | 广告物高度在20米以下且建筑物高度的三分之二以下 |
上面表中的“设置高度”是指从地面到广告物等下端的高度。但是,在楼梯室、电梯塔及其他类似建筑物的屋顶部分,该部分的面积合计在建筑面积的八分之一以下的建筑上显示、设置的广告物等,包括该部分的高度。
另外,影像的情况下,影像显示面积乘以4得到的面积为“显示面积”。
用途地区请在“城市建设地图信息系统·i-mappy”(外部网站)上确认。
(1)公交车站上屋添加的广告板
显示面积为每面3平方米以下。
(2)上述以外的广告塔、广告板
- 设置在地面上。
- 与相邻广告塔等之间的距离应在1米以上。但是,与自家用室外广告物、管理用室外广告物、与相邻广告塔等的显示面积合计符合各个地区的基准时,不在此限。
- 符合下表的标准。
用途地区 | 每台规格 |
---|---|
第一种、第二种低层、中高层居住专用地区 市区化调整区域 | 高度:10米以下 显示面积:25平方米以下 |
第一种、第二种居住地区准居住地 | 高度在13米以下 显示面积:50平方米以下 |
其他地区 | 高度:15米以下 显示面积:75平方米以下 |
- 用途地区是“城市建设地图信息系统·i-mappy”(外部网站) 请确认。
- 利用电车的外面显示广告物时,该电车车辆的一个外面显示的广告物的面积合计在该外面面积的十分之一以下。
- 汽车(乘合汽车(仅限定期路线的乘合汽车。)除外。)或者利用船舶外面显示的广告物的面积合计,不包括该外部(底面及船舶最浅品尝水状态的吃水线下的外面。)面积的十分之一以下或5平方米以下。
- 乘合汽车(乘合汽车(仅限定期路线的乘合汽车。)的外部显示的广告物面积合计的上限是该外部(正面和底面除外)面积的十分之一或五平方米中任意一个大面积,车身前面不显示广告物。
- 不管上述规定如何,市长特别认可的东西不在此限。 ・・・申请手续等页面
- 不要直接显示。
- 每根柱子缠绕的东西以及卷起来以外的广告物等(以下称为“电线杆添加广告物”。)的数量各在1张以下,原则上应统一其位置及规格。
- 缠绕的东西要在地上1.2米到3米的范围内进行标识和设置。
- 电线杆添加广告物长1.2米以下,宽0.5米以下,电线杆的宽度应在0.6米以下。
- 突出道路时,原则上应设置在道路中心的相反侧。
- 道路上突出时的广告物的下端,在人行道上距路面2.5米以上,车道(包括人行道和车道没有区别的道路。)的话,距路面4.5米以上。
- 不要直接显示。但是,显示该路灯柱等的所有者、管理者的名称等时不在此限。
- 缠绕的东西要在地上1.2米到3米的范围内进行标识和设置。
- 广告幕布及其他类似物,每面的显示面积应在2平方米以下。
- 上述以外的广告物等长1.2米以下,宽0.5米以下,街灯柱等的出宽0.6米以下。
- 突出道路时,原则上应设置在道路中心的相反侧。
- 道路上突出时的广告物的下端,在人行道上距路面2.5米以上,车道(包括人行道和车道没有区别的道路。)的话,距路面4.5米以上。
(1)使用公交站标志的东西
显示面积的合计应在该标识的显示面积的二分之一以下。
(2)使用消火栓标志的物品
- 长0.4米以下,宽0.8米以下。
- 道路上突出时的广告物的下端,在人行道上距路面2.5米以上,车道(包括人行道和车道没有区别的道路。)的话,距路面4.5米以上。
道路上突出时的广告物的下端,在人行道上距路面2.5米以上,车道(包括人行道和车道没有区别的道路。)的话,距路面4.5米以上。
每面的显示面积在2平方米以下,纵向长度在2米以下。
每面的显示面积在2平方米以下。
每一个显示面积在25平方米以内。
本页的咨询
都市整备局地域城市建设部景观调整课
电话:045-671-2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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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45-550-4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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