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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市区化调整区域建筑物的限制(建筑基准法第52条第1项第8号等)
最终更新日期2023年7月5日
在市区化调整区域中没有指定用途区域的区域内建筑建筑物时,根据建筑基准法对建筑物形态有限制。(自2004年4月1日起)(修改:2011年1月1日、2020年9月7日)
一般区域 | 沿途区域(※1) | |
---|---|---|
建筑面积率 | 50% | 60% |
容积率 | 80%(※2) | 200% |
道路斜线 | 1.25/1 | 1.25/1 |
邻地斜线 | 20m+1.25/1 | 20m+1.25/1 |
日影限制 | 1.5m、3h、2h | 4m、4h、2.5h |
根据道路宽度 容积率降低系数 | 0.4 | 0.4 |
- ※1都市计划法实施规则第7条第1号规定的宽度18米以上的干线街道沿线50米以内的区域。(汽车专用道路不属于干线街道。)(以下相同)
2011年1月1日以后开始建筑工程时,作为对象的干线街道,只限于除角切以外的都市计划法实施规则第7条第1号规定的宽度18m以上的干线街道中的其他图所示的区间或者2010年4月5日以后开始该道路新设工程的区间。
另一张图在这里(PDF:708KB)
新旧对照表在这里(PDF:106KB)
(关于其他图(25000分之一),可以在建筑企划课的窗口阅览。 - ※2004年4月1日时存在的建筑物的建筑确认超过80%的情况下,在不超过100%的范围内,将之前容积率的数值作为止。
- 关于风景区,适用“一般区域”的标准。(以下相同)
- 总结了常见的问题。这边也请参考。(PDF:507KB)
≪咨询处≫
○关于建筑基准法的形态限制:建筑企划课电话045-671-2933/建筑指导课电话045-671-4531
○关于干线街道宽度、城市规划决定线的位置:都市计划课电话045-671-3510
【参考城市规划法规定建筑物高度的许可标准】
市区化调整区域内的开发行为及建筑行为由城市计划法规定。进行开发行为和建筑行为原则上需要市长的许可。除表的限制外,根据区域指定、许可条件等限制可能会有所不同,请注意。详细内容请看宅地审查部(调整区域课)的页面。
一般区域 | 沿路区域 | |
---|---|---|
(高度限制) | (第一种高度地区的 准用) | (第四种高度地区的 准用) |
最高高度 | 10m | 20m |
北侧斜线 | 5m+0.6/1 | 7.5m+0.6/1 |
≪咨询处≫
○关于城市规划法的许可标准等:调整区域课电话671-4521,671-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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