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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建筑物

最终更新日期2021年4月1日

管制措施的对象

管制措施的对象
根据条文等对象用途对象基准
符合义务(符合性判定)【11・12条】非住宅特定建筑行为
(特定增建除外)
一次能源消耗量标准
申报义务【19条等】住宅及非住宅不属于符合义务对象的地板面积※新建300m2以上的扩建外皮(仅限住宅部分)及一次能源消耗量标准
说明义务【27条】住宅及非住宅不属于符合义务及申报义务对象的地板面积※超过10平方米的新建、扩建外皮(仅限住宅部分)及一次能源消耗量标准
※除具有高开放性部分外的地板面积

扩建相关的限制措施

建筑物扩建时适用的限制措施如下表所示。

现有建筑物非住宅部分的地板面积不到300平方米的情况下,适用限制措施
非住宅部分的扩建地板面积,以及扩建后非住宅部分的地板面积进行扩建的地板面积2017年4月以后新建的建筑物扩建2017年4月时现存建筑物的扩建
扩建面积增建后总面积的1/2以上(特定增建外)增建面积增建后总面积的1/2以下(特定增建)
以下以外以下以外无需手续

现有建筑物的地板面积不到300平方米

鲣鱼

扩建规模不到10m2超300m2

说明义务(本规则第27条)
300m2以上申报义务(本规则第19条)
共300m2以上符合义务
(本则12条)
符合义务
(本则12条)
申报义务(附则3条)

现有建筑物的非住宅部分地板面积在300m2以上时适用限制措施
非住宅部分扩建的地板面积进行扩建的地板面积2017年4月以后新建的建筑物扩建2017年4月时现存建筑物的扩建
扩建面积增建后总面积的1/2以上(特定增建外)增建面积增建后总面积的1/2以下(特定增建)
不到300m2不到300m2无需手续
300m2以上申报义务(本规则第19条)
300m2以上符合义务
(本则12条)
符合义务
(本则12条)
申报义务(附则3条)

不适用限制措施的建筑物

1-1.由于没有居室而不需要设置空气调和设备的用途

1)保管或设置物品(包括机械等),由于保管或安装物品的性质,无需调整内部空间的温度及湿度的物品
例)汽车车库、自行车停车场、堆肥舍、仓库或危险物品储藏场中常温的、变电站、上下水道的泵设施、燃气事业相关的横幅站或阀门站、道路维护管理用的换气设施、受电设施、泵设施等

2)为了饲养和收容动物,在饲养或收容动物的性质上,不需要调整内部空间的温度和湿度的
例)畜舍、水产品养殖场或增殖场常温食品等

3)用于人的移动等
例)公共走廊

1-2.具有高开放性,不需要设置空气调和设备的用途

仅由观众场、滑冰场、游泳场、体育练习场、神社、寺院等具有高度开放性的空间构成的建筑物

2.文物等建筑物

根据文化财产保护法的规定,被指定为国宝、重要文化财产、重要有形民俗文化财产、特别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或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或者临时指定的建筑物等

3.临时建筑物由政令规定的建筑

获得建筑基准法第85条第5项许可的建筑物等

本页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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