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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建筑物
最终更新日2024年10月1日
管制措施的对象
根据条文等 | 对象用途 | 对象 | 基准 |
---|---|---|---|
符合义务(符合性判定)【11・12条】 | 非住宅 | 特定建筑行为 (特定增建除外) | 一次能源消耗量标准 |
申报义务【19条等】 | 住宅及非住宅 | 不属于符合义务对象的地板面积※新建300m2以上的扩建 | 外皮(仅限住宅部分)及一次能源消耗量标准 |
说明义务【27条】 | 住宅及非住宅 | 不属于符合义务及申报义务对象的地板面积※超过10平方米的新建、扩建 | 外皮(仅限住宅部分)及一次能源消耗量标准 |
※除具有高开放性部分外的地板面积 |
扩建相关的限制措施
建筑物扩建时适用的限制措施如下表所示。
非住宅部分的扩建地板面积,以及扩建后非住宅部分的地板面积 | 进行扩建的地板面积 | 2017年4月以后新建的建筑物扩建 | 2017年4月时现存建筑物的扩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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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建面积增建后总面积的1/2以上(特定增建外) | 增建面积增建后总面积的1/2以下(特定增建) | |||
以下以外 | 以下以外 | 无需手续 | ||
现有建筑物的地板面积不到300平方米 鲣鱼 扩建规模不到10m2超300m2 | 说明义务(本规则第27条) | |||
300m2以上 | 申报义务(本规则第19条) | |||
共300m2以上 | ― | 符合义务 (本则12条) | 符合义务 (本则12条) | 申报义务(附则3条) |
非住宅部分扩建的地板面积 | 进行扩建的地板面积 | 2017年4月以后新建的建筑物扩建 | 2017年4月时现存建筑物的扩建 | |
---|---|---|---|---|
扩建面积增建后总面积的1/2以上(特定增建外) | 增建面积增建后总面积的1/2以下(特定增建) | |||
不到300m2 | 不到300m2 | 无需手续 | ||
300m2以上 | 申报义务(本规则第19条) | |||
300m2以上 | ― | 符合义务 (本则12条) | 符合义务 (本则12条) | 申报义务(附则3条) |
不适用限制措施的建筑物
1-1.由于没有居室而不需要设置空气调和设备的用途
1)保管或设置物品(包括机械等),由于保管或安装物品的性质,无需调整内部空间的温度及湿度的物品
例)汽车车库、自行车停车场、堆肥舍、仓库或危险物品储藏场中常温的、变电站、上下水道的泵设施、燃气事业相关的横幅站或阀门站、道路维护管理用的换气设施、受电设施、泵设施等
2)为了饲养和收容动物,在饲养或收容动物的性质上,不需要调整内部空间的温度和湿度的
例)畜舍、水产品养殖场或增殖场常温食品等
3)用于人的移动等
例)公共走廊
1-2.具有高开放性,不需要设置空气调和设备的用途
仅由观众场、滑冰场、游泳场、体育练习场、神社、寺院等具有高度开放性的空间构成的建筑物
2.文物等建筑物
根据文化财产保护法的规定,被指定为国宝、重要文化财产、重要有形民俗文化财产、特别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或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或者临时指定的建筑物等
3.临时建筑物由政令规定的建筑
获得建筑基准法第85条第6项或者第7项许可的建筑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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