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横滨市首页
- 商务
- 各领域菜单
- 建筑城市规划
- 环境、节能相关的措施、补助制度等
- 建筑物节能法的申报及符合性判定
- 建筑物节能法的规定措施(符合义务/申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建筑物节能法的规定措施(符合义务/申报)
最终更新日2024年4月1日
建筑物节能法(限制措施)概要
根据《关于提高建筑物能源消耗性能等的法律(建筑物节能法)》,对于地板面积在300m2以上的非住宅建筑物的新建等,如果不符合节能标准的话,就不能领取建筑基准法的确认完毕证。
另外,不符合义务的地板面积在300m2以上的建筑物进行新建、扩建时,建筑主在开工之日的21天前※需要向所管行政厅申报节能计划(正副2部)。
(作为基准符合义务对象的非住宅建筑物不需要申报。)
不符合节能标准的情况下,可能会发出变更等指示和命令。
※如果附上证明符合节能标准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价书,请在开工前3天
此外,对于不属于符合义务及申报义务对象的地板面积超过10m2的新建、扩建,在设计时,设计者有义务对节能基准的符合性进行评价,并对建筑主说明节能相关的评价结果等。
通知
- 2021年4月1日随着建筑物节能法的修改,更新了主页。
- 2021年2月1日 关于考虑到预防新型日冕病毒感染症的申报的邮寄受理(更新)
- 2020年11月2日 横滨市建筑环境研讨会2020(节能)举办。
- 2020年4月13日关于预防新型日冕病毒感染症的申报的邮寄受理
- 2017年4月1日根据《关于能源使用合理化等的法律》的修缮、改装、设备的设置、修改、定期报告的申报制度被废止。
本页的咨询
页面ID:527-906-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