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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节能法的规定措施(符合义务/申报)

最终更新日2024年4月1日

建筑物节能法(限制措施)概要

根据《关于提高建筑物能源消耗性能等的法律(建筑物节能法)》,对于地板面积在300m2以上的非住宅建筑物的新建等,如果不符合节能标准的话,就不能领取建筑基准法的确认完毕证。
另外,不符合义务的地板面积在300m2以上的建筑物进行新建、扩建时,建筑主在开工之日的21天前※需要向所管行政厅申报节能计划(正副2部)。
(作为基准符合义务对象的非住宅建筑物不需要申报。)
不符合节能标准的情况下,可能会发出变更等指示和命令。
※如果附上证明符合节能标准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价书,请在开工前3天

此外,对于不属于符合义务及申报义务对象的地板面积超过10m2的新建、扩建,在设计时,设计者有义务对节能基准的符合性进行评价,并对建筑主说明节能相关的评价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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