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地下渗透的限制

根据横滨市生活环境保护等相关条例禁止排水等地下渗透

最终更新日2024年4月1日

禁止地下渗透物质的地下渗透

 经营者不得将以下表所示的地下渗透禁止物质制造、使用、处理、保管作业所涉及的水及其他液体渗透到地下(条例第29条第1项)。
 另外,进行制造、使用、处理、保管地下渗透禁止物质的经营者,在设置该作业相关设施时必须具有以下结构(条例第29条第2项)。
①地板是能够适当防止地下渗透禁止物质的地下渗透的混凝土等不透水性材质,根据其表面处理的地下渗透禁止物质的种类、性状,根据需要用具有耐药性的材质进行覆盖,或者在该作业所涉及的设施下防止地下渗透禁止物质渗透的措施。(施行规则第36条第1号)

地下渗透限制例1


②在处理的地下渗透禁止物质的量及作业时,应采取在处理地下渗透禁止物质的设施周边设置防液堤等防止地下渗透禁止物质流出的措施。(施行规则第36条第2号)

地板构造示例

地下渗透限制例2


表地下渗透禁止物质
No.地下渗透禁止物质
1镉及其化合物
2氰化物
3有机磷化合物(只限于对苯、甲基苯、甲基苯和EPN。)
4铅及其化合物
5砷及其化合物
6汞及烷基汞及其他汞化合物
7聚氯乙烯(PCB)
8三氯乙烯
9四拖拉机乙烯
10二氯甲烷
11四氯化碳
121,2-二氯乙烷
131,1-二氯乙烯
141,1,1-三氯乙烷
151,1,2-三氯乙烷
161,3-二氯丙烯
17齐乌兰
18岛津
19蒂奥班卡夫
20本森
21芹菜及其化合物
22硼及其化合物
23氟及其化合物
24氨、铵化合物、亚硝酸化合物和硝酸化合物※1
25二恶英类※2
261,4-二恶烷
27六价铬化合物
281,2-二氯乙烯
29氯化乙烯单体(氯乙烯)

※1尿及其他生活引起的下水道、家畜排泄物及肥料使用相关的污水除外。
※2只限于设置了二恶英类对策特别措施法规定的大气基准适用设施的事业所的排水以及处理设置了该法规定的大气基准适用设施的事务所排出的下水道的终端处理厂的排水。

本页的咨询

绿色环境局环境保护部水·土壤环境课水质担当

电话:045-671-2489

电话:045-671-2489

传真:045-671-2809

电子邮件地址:mk-mizu@city.yokohama.lg.jp

返回上一页

页面ID:258-005-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