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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滨市生活环境保护等相关条例的水质限制
横滨市生活环境保护等相关条例基水质关系限制概要
最终更新日2024年4月1日
关于横滨市生活环境保护等的条例中,有关于水质关系的以下主要规定。
排水限制
市内的经营者在排水口必须遵守规定基准(排水)(条例第28条)。
另外,排水量在一定规模以上的经营者有排水量以及水质的测定、记录、保存的义务(条例第30条)。
地下渗透的限制
经营者在制造、使用、处理、保管禁止地下渗透物质的工作中,不得将含有地下渗透禁止物质的液体渗透到地下(条例第29条第1项)。
另外,进行该作业的设施的地板和周围必须遵守防止地下渗透的构造基准(条例第29条第2项)。
工程排水
将建设工程产生的排水直接排放到公共用水区域时,必须遵守条例的规定基准(排水)(条例第28条)。
此外,满足以下条件时需要办理申报手续(条例第105条)。
①建设工程产生的排水直接排放到公共用水区
②排水量每天10m3以上(包括生活排水和施工期间排水处理所需的雨水等)
非常时期的措施(水质关系)
经营者在因事业所发生的事故或车辆事故而产生水质污染的公害或有可能发生时,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向横滨市通报(条例第149条第1项)。
另外,发生上述事态的经营者必须迅速报告该事故的状况及采取的措施概要(条例第149条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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