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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止法一般粉尘发生设施
最终更新日2024年4月10日
(大气污染防止法施行令第3条、同另表第2)
项编号 | 设施的种类 | 设施规模 |
---|---|---|
1 | 焦炭炉 | 原料处理能力每天在50吨以上。 |
2 | 矿物(含焦炭,石棉除外。以下相同。)或土石堆积场 | 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 |
3 | 传送带及桶输送机(仅限于用于矿物、土石或水泥的,不包括密闭式。) | 皮带宽度在75厘米以上,或者水桶的内容积在0.03立方米以上。 |
4 | 破碎机及摩碎机(仅限于用于矿物、岩石或水泥的,不包括湿法及密闭式。) | 电动机的额定输出功率在75千瓦以上。 |
5 | 筛子(仅限于用于矿物、岩石或水泥的,不包括湿法及密闭式的。) | 电动机的额定输出功率在15千瓦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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