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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问题(医疗费助成)

最终更新日期2020年11月20日

Q
特定医疗费(指定难病)助成制度是指。
A

●制度概要
原因不明,治疗方法还没有确立,也就是所谓的难病中,厚生劳动大臣制定的疾病叫做“指定难病”,现在指定了333种疾病(2019年7月1日时点)。
以减轻对象疾病患者医疗费的负担为目的,为满足认定标准的人提供疾病治疗的医疗费的一部分。
要接受医疗费的支付,需要在申请后得到认定。

●成为制度对象的人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人
1住民票的现住所位于横滨市内的患者(患者未满18岁时,患者的监护人住民票上的地址在横滨市内)
2加入国民健康保险和健康保险工会等公共医疗保险的人或者领取生活保护的人
3在指定难病患并满足认定标准(厚生劳动省规定的疾病的[诊断基准]及[重症度])的人
●医疗补贴的内容
医疗补贴仅限于根据《难病患者的医疗等相关法律》(2014年法律第50号)指定医疗机构实施的内容。
基于难病法的医疗机关是从都道府县和政令指定都市指定的医疗机构。
(横滨市内的指定医疗机构一览表请确认指定医生和指定医疗机构。)

●成为医疗补贴对象的东西
【对象医疗范围】
指定难病及该指定难病附带发病的伤病
(公共医疗保险适用外的费用和服务不在对象内)
【医疗给付内容】
使用公共医疗保险的住院、门诊、药费、上门护理
【护理的供给内容(使用时需要“需要护理认定”)】
利用介护保险的以下8个服务为对象。
(但是,仅限于“指定医疗机构”实施的服务且“介护保险的支付限额内”。)
[访问看护]
[访问康复训练]
[居家疗养管理指导]
[护理疗养设施服务]
[护理预防访问护理]
[护理预防访问康复训练]
[护理预防居家疗养管理指导]
[护理医疗院服务]

●不属于医疗补贴对象的人
・保险诊疗外或该指定难病不引起的伤病诊疗费
・在非指定医疗机构的医院、诊疗所、药店、访问护士站的诊疗等
【例】
・(难病的)去非指定医疗机构的医院就诊的医疗费(处方也不属于对象,药费也不在对象内。
另外,即使是有指定医生的医疗机构,也不一定是指定医疗机构,请注意。)
・在领取者证上记载的有效期外的医疗费和药费
・医疗费和药费
・不能适用公共医疗保险的保险诊疗外的医疗费和药费
・住院期间的伙食费(但是,生活保护领取者为对象)
・住院期间支付的差额床位费、床单、尿布、电视等不适用于保险的费用
・根据高额疗养费制度从各公共医疗保险中退还的金额
・以出诊费用等支付给医疗机构的保险适用外的交通费、工钱、手续费等
・临床调查个人票等证明书费用(文件费)
・眼镜、紧身衣、轮椅等辅助装饰品、治疗用辅助装饰品的费用
・针灸、推拿、按摩费用
・通所看护(日间护理服务)、上门看护服务

●在指定医疗机关出示特定医疗费(指定难病)领取者证的话
 ・医疗费的窗口负担3成的人可以减少到2成(2成・1成的人就那样)。
・为了指定难病的治疗而受诊的多个医疗机构(医院、药店、访问看护等)每月合计负担金额,以领取者证上记载的自己负担上限月额为限度来负担。另外,医院和门诊没有区别。

【回答担当】
高年龄、残疾支援课高年龄、残疾电话:045-866-8429 FAX:045-881-1755

Q
特定医疗费(指定难病)医疗费助成制度的申请怎么办。
A

关于特定医疗费(指定难病)助成制度的首次申请,请从下一页下载新申请的指南,确认必要的文件和之后的流程。

【回答担当】
高龄者,伤残者支援课高龄者,伤残者股电话:045-866-8429 FAX:045-881-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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