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冈津地区建筑协定
最终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图(包括建筑协定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协商要求地区内的用地有建筑计划的话,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045-671-2667)。
- 关于邻接地,今后可能会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是?
- 被认可的建筑协定区域图(PDF:91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者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4,144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 限制概要(摘录协议书)
(建筑物相关标准)
第6条协议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形态、结构、地基及位置,应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1) A地区建筑物的用途是符合一户建专用住宅(包括2户同居住宅)、诊疗所及政令第130条之3的规定的兼用住宅。
B地区建筑物的用途是符合一户建专用住宅(包括2户同居住宅)、共同住宅、长屋、诊疗所以及政令第130条之3的规定的兼用住宅。
但是,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第7条规定的运营委员会认可的建筑物,不适用本规定。
(2) 建筑物的高度在距地面(协定认可公告时)10米以下,屋檐高度在7.5米以下。
(3)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邻地边界线的距离为1米以上。但是,在不到该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受此限制。
a外壁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米以下。
i用于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平方米以内。
(4) 设置建筑物附带的围墙等时,应具有栅栏、篱笆等开放性。
(5) 分割用地或合并再分割时的占地面积,在A地区180平方米以上,B地区165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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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的咨询
都市整备局地域城市建设部地域建设课
电话:045-671-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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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45-663-8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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