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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滨市市民活动推进条例

最终更新日期2018年12月14日

制定2000年3月27日横滨市条例第26号
最近改正2005年3月25日横滨市条例第46号

在市民需求多样化、个别化的过程中,为了构筑更加丰富的市民生活,不仅是行政和企业的活动,以地区居民组织的活动为首,还加上志愿者活动等非营利公益性的市民活动,以多种多样的主体来承担地域活动的多元化需要向社会展开。

市民活动具有自发性、柔软性、独创性等很多特性,原本是自主、独立地进行的,但另一方面,市民活动和行政相互认可其优点,建立适当的伙伴关系,推进合作活动开始。

在这样的协作中,活动内容等向市民开放是很重要的。

横滨市为了在市民的理解下推进这样的市民活动,以实现每个市民都能过上富裕生活的地区社会为目标,制定了这个条例。

(目的)
第1条本条例规定了推进市民活动的基本措施事项,横滨市(以下简称“市”)。)以及明确市民活动的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推进市民活动,从而为实现有活力的地区社会做出贡献。
(定义)
第2条本条例中的“市民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自主进行、不特定且多数利益的增进为目的的活动,不属于以下任一号的活动。
  1. 推广宗教教义,举行仪式仪式,以及教化培养信徒为目的的活动
  2. 以推进、支持或反对政治主义为目的的活动
  3. 特定的公职(公职选举法(1950年法律第100号)第3条规定的公职。以下相同。)的候选人(包括想成为该候选人的人。)或者以推荐、支持或反对公职人员或政党为目的的活动
  4. 有可能损害公益的活动
(市的责任)
第3条市将通过有助于推进市民活动的措施,努力营造市民活动活跃的环境。
(市民活动的责任和义务)
第4条进行市民活动的活动,在发挥其特性的同时,努力使活动内容得到广大市民的理解。
(合作开展事业时的基本原则)
第5条开展市民活动及市政府在合作开展事业时,应根据以下基本原则推进事业。
  1. 进行市民活动的人员及市政府站在平等的立场上,加深相互理解。
  2. 进行市民活动的人员及市政府在共享该项目目的的同时,公开该信息。
  3. 市政府要尊重市民活动的自主性和独立性。
(市的政策)
第6条市为了推进市民活动,应在预算范围内实施信息及活动场所以及财政支援等适当措施。
(设立基金)
第7条为了帮助市民、经营者等积极开展市民活动的环境,同时通过对市民活动进行财政支援,推进市民活动,横滨市市民活动推进基金(以下称为“基金”)。)。
(积累)
第8条基金累计的金额由岁入岁出预算规定。
(管理)
第9条属于基金的现金,应当按照向金融机构存款及其他可靠且有利的方法保管。
(运用益金的处理)
第10条基金运用产生的收益,应计入岁入岁出预算,并积累到基金中。
(处分)
第11条基金仅在达到目的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处理其全部或一部分。
(事业报告书等的提交及阅览)
第12条进行市民活动的人员,在得到市政府补助金的交付、设施优先使用等特别支援后进行事业时,必须事先向市长提交规则规定的文件。
2进行市民活动的,在前款的事业结束后,必须迅速向市长提交规则规定的文件。
3市长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根据前2项的规定提交的文件,向进行该市民活动的人员报告或说明,并根据其结果采取必要的措施。
4进行市民活动的人员及市长根据规则的规定,必须将第1项及第2项规定的文件或复印件提供给一般阅览。
(横滨市市民活动推进委员会的设置)
第13条为了响应市长的咨询,调查审议推进市民活动的必要事项,作为市长的附属机关,横滨市市民活动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2委员会可以就推进市民活动的必要事项向市长陈述意见。
3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部会。
(组织)
第14条委员会以委员10人以内组织。
2委员由市长从以下各号所示人员中任命。
  1. 有学识经验的人
  2. 进行市民活动的代表
  3. 除前2号所示者外,市长认为适当者
(委员的任期)
第15条委员的任期为2年。但是,委员不足的情况下,补缺委员的任期为前任者的剩余期限。 2委员可以连任。
(委任)
第16条除本条例规定外,本条例实施所需的事项由规则规定。
附则
本条例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则
本条例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民活动推进条例施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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