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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关于NPO法人制度·NPO法
最终更新日期2021年6月9日
关于NPO法人制度
所谓NPO
“NPO(Non-Profiit Organization)”是指进行各种各样的社会贡献活动,不以向团体成员分配收益为目的的团体的总称。
因此,虽然以收益为目的的事业本身是被认可的,但是通过事业获得的收益将用于各种各样的社会贡献活动。
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是指
NPO中也有很多地方没有法人资格而活动的地方。但是,如果没有法人资格的话,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事务所的租借等不能以团体的名义进行等不方便的情况。
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制度是以消除这样的不方便,促进NPO活动为目的,NPO可以通过简单的手续取得法人资格的结构,“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是指根据NPO法(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取得法人资格(※)的法人。
※法人资格:个人以外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
NPO法(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的成立
1995年1月阪神·淡路大地震发生,在这次地震中,市民的志愿者活动发挥了巨大的力量。另外,当时,市民团体对福利和城市建设等地区课题的措施也在扩大。
像这样,为了活化市民的自主、自发性的活动,环境整备,需要能够简便地获得法人资格的法人制度,1998年3月通过议员立法成立。
NPO法的特征
所属厅监督是必要的最低限度
尊重自由的法人运营,以通过信息公开来选择、监视市民为前提,极力抑制了所属厅参与的制度,这是最大的特征。
所属厅仅在有违反法律和章程嫌疑的相当理由的情况下,才能行使必要的最低限度的监督权限。
依认证设立
在NPO法中,在判断设立要件时,所属厅的裁量余地极为有限,所属厅认为团体的申请符合NPO法第12条规定的设立要件时,必须进行认证。另外,确认手段也原则上不是通过实际情况审查,而是通过“书面审查”来进行。
因此,根据所属厅的认证,不能保证该团体的可靠性。根据公开的信息等,要求每一位市民进行判断。
u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的信息公开
NPO法是尊重自由的法人运营,以通过信息公开来选择、监视市民为前提的制度,因此在其他法人制度中完善了史无前例的信息公开制度。
具体来说,
- 申请认证时所属厅的公开、阅览制度(法第10条)
- 针对利害关系人的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事务所的事业报告书等阅览制度(法第28条)
- 对一般人所属厅的事业报告书等阅览制度(法第30条)
的三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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