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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未提交事业报告书的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的处理纲要
最终更新日期2020年6月8日
关于未提交事业报告书的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的处理纲要
(宗旨)
第1条这个纲要是横滨市长(以下简称“市长”。)所属的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1998年法律第7号)。以下简称“法”。)第29条及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条例第2号。)以下称为“条例”。)根据第13条的规定必须提交的事业报告书等,通过规定未在同条规定的期限前提交时的处理相关必要事项,作为所属厅,在谋求基于法律的适当且顺利的事务执行的同时,向市民提供恰当必要的信息为目的。
(发送催促书)
第2条市长在条例第13条规定的期限前有未提交事业报告书的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时,向该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的代表人发出催促书。
2根据前款规定的催促书,应发送到该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的主要事务所所在地。
(催促书的发送)
第3条市长在自发出前条第1项的催促书之日起经过1个月之日之前,有不提交事业报告书等的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时,应迅速向该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的代表人规定事业报告书等的提交期限,并发出催促书。
2前款的催促书应发送到该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的主要事务所所在地。
3在该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的主要事务所所在地没有应接受前2项催促书的人时,或者收到催促书发送的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在根据第1项的规定指定的期限之前,未提交事业报告书等的情况下,该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的理事及监事(以下称“董事”。)的全体人员,规定事业报告书等的提交期限,发出催促书。
4根据前款规定的催促书将发送给该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的董事地址。
(罚款事件通知书的发送)
第4条市长是3年以上未提交事业报告书等的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且在根据前条第3项的规定指定的期限前,有不提交事业报告书等的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时,有法第80条第5号以及非诉讼事件程序法(2011年法律第51号)第119条,向管辖该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理事长地址地的地方法院发送罚款事件通知书。
(改善命令)
第5条市长是3年以上未提交事业报告书等的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并且在根据第3条第3项的规定指定的期限之前,对不提出事业报告书等的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发出法第42条的改善命令,命令其提交事业报告书会。
(认证取消)
第6条市长是3年以上未提交事业报告书等的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且有不遵从根据前条的规定进行的改善命令的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时,经过本条第3项的手续后,对该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对法第43条第1项的通知取消基于规定的认证的意思
2前款的通知将发送给该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的理事长地址。
3关于取消其他认证的相关手续,按照行政程序法(1993年法律第88号)及横滨市听力规则(1994年9月规则第88号)进行。
(向市民提供信息)
第7条市长在进行改善命令等的指导或监督的情况下,或者根据法第43条第1项的规定取消认证的情况下,关于以下事项,将登上市主页。
(1) 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的名称、代表人的姓名及主要事务所所在地
(2) 导致改善命令等的指导或监督或认证取消的理由
附则
(施行日期)
1该大纲将于2012年12月25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该纲要的规定也适用于实施该纲要时未在条例第13条规定的期限前提交事业报告书等的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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