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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认证后未登记团体的处理纲要

最终更新日期2021年9月27日

认证后未登记团体的处理纲要

(宗旨)
第1条本大纲是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1998年法律第7号)。以下简称“法”。)根据第12条的规定,横滨市长(以下简称“市长”。)获得设立认证的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的设立申请者(以下称为“申请者”。),通过规定未根据法第13条的规定进行登记的情况下的处理相关必要事项,作为所属厅谋求基于法律的适当且圆滑的事务的执行,同时向市民提供适当的必要的信息。

(发送催促书)
第2条市长自设立认证之日起经过3个月,仍有不提交法第13条第2项规定的设立登记完成申报书的申请者时,应向该申请者发送催促提交设立登记完成申报书的催促书。

2根据前款规定的催促书应发送给该申请者的地址。

(催促书的发送)
第3条市长从设立认证之日起经过6个月,仍有不提交法第13条第2项规定的设立登记完成申报书的申请者时,在管辖的登记所确认有无设立登记,并明确进行设立登记的申请者向该申请者发送催促提交设立登记完成申报书的催促书。

2根据前款规定的催促书应发送给该申请者的地址。

(认证取消)

第4条市长根据前条确认有无设立登记的结果,在有从设立认证之日起经过6个月仍未进行登记的申请者时,根据法第13条第3项的规定取消该认证,并向该申请者通知该意思作为东西。

2前款的通知应发送给该申请者的地址。

3关于其他设立未登记法人的相关手续,按照行政程序法(1993年法律第88号)及横滨市听力规则(1994年9月横滨市规则第88号)进行。

(向市民提供信息)
第5条市长在根据法第13条第3项的规定取消认证的情况下,将在市主页上刊登以下事项。

(1) 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的名称、代表人的姓名及主要事务所所在地

(2) 导致认证取消的理由

(现存证明书的交付)
第6条自设立认证之日起已经过了6个月,因此根据法第12条的规定从市长那里收到的设立认证的通知,不被管辖的登记所认定为认证书,并且想进行登记的申请者,将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现存证明书交付申请书(第1号样式)必须向市长提交。

2市长在提交前款的申请书时,交付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现存证明书(第2号样式)。

附则

(施行日期)
1该大纲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该纲要的规定适用于实施该纲要时未提交设立登记完成申报书的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的处理。

附则
该大纲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附则
该大纲将于2021年9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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