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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年12月施行】伴随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的一部分修改(董事缺格事由)的介绍

最终更新日期2020年6月8日

 《为使成年被监护人等权利限制相关措施合理化等相关法律的整备相关法律》(2019年法律第37号)成立,并于2019年6月14日公布。与此同时,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及该法实施规则的一部分被修改,从2019年12月14日开始实施。
 在这次的修改中,NPO法人的董事的缺格事由会有一部分变更。
以下粗体部分是本次修改的内容。
 
  (现行条文)
第二十条符合以下任一号的人员,不能成为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的董事。
  一成年被监护人或被保佐人
  二破产者得不到复权者
 被处以三禁锢以上刑罚,在执行结束之日或不再执行之日起不到两年者
 四因违反本法律或暴力团伙的不正当行为防止等相关法律规定(中略),或因犯下刑法(中略)罪,被处以罚金,自执行结束之日起或不再执行之日起不超过两年者
 五暴力团的成员等
 六根据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取消设立认证的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解散时的董事,自被取消设立认证之日起不到两年者
 
  (改正条文)
第二十条符合以下任一号的人员,不能成为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的董事。
  一次破产程序开始的决定而得不到复权者
 被处以二禁锢以上的刑罚,执行结束之日或不再执行之日起不到两年者
 三因违反本法律或暴力团伙的不正当行为防止等相关法律规定(中略),或因犯下刑法(中略)罪,被处以罚金,自执行结束之日起或不再执行之日起不超过两年者
 四暴力团的成员等
 五根据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取消设立认证的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解散时的董事,自被取消设立认证之日起不到两年者
  六内阁府令中规定的因身心故障而无法正确执行职务者
 
 
 主页上登载的“董事就任承诺书及誓约书”的雏形、记载例变更为与改正法对应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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