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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座制
最终更新日期2019年3月15日
[连座制]
所谓连座制,是指与候选人、候选人预定者有一定关系的人因涉嫌收购等罪名而被处以刑罚的情况下(包括缓期执行),即使候选人、候选人预定者与收购等行为无关,将选举的当选无效,同时对限制候选人进行制裁的制度。
对象者 | 成为对象的事由 |
---|---|
总主持人 出纳负责人 地区主持者 | 违反收购罪等性质恶劣的选举,被处以罚金以上刑罚的情况(包括缓期执行) |
亲属 秘书 组织性选举运动管理者等 | 违反收购罪等性质恶劣的选举规则,被处以监禁以上刑罚的情况(包括缓期执行) |
[连座制的效果]
连座制的效果有以下两种:
●当选无效
候选人的当选无效。
对于在众议院议员选举中重复参选小选举区、比例代表选出议员的人,如果在小选举区选出的议员选举中适用连座制的话,比例代表选出的议员选举中的当选也无效。
●候选人限制
5年来,在同一个选举中,不能从同一个选区参加竞选。
[关于免责]
即使有组织的选举运动管理者等犯下收购罪等罪,被处以监禁以上的刑罚(包括缓期执行),以下3种情况也不适用连座制。
1)收购等行为为“收货行为”时
所谓“おり”,是指以适用连座制而使当选无效或限制候选人为目的,通过其他候选人、候选人预定者的阵营和意愿诱导或挑衅联席对象,让连座对象犯下收购罪等罪。
2)收购等行为是“翻身行为”的情况
所谓“翻身”,是指以适用连座制而使当选无效或候选人受到限制为目的,连座对象通过其他候选人、候选人的阵营和意愿,犯下收购等罪。
3)候选人、候选人为了不让组织性选举运动的管理者等进行收购等行为,不懈怠相当注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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