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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要求记录、公布制度
最终更新日2024年7月31日
1制度概要
对于本市寄来的电话、面谈等口头要求和推动中,要求有损职员公正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不作为)的,区局合规责任人认定为“特定要求”,并公布其内容和市政府的对应措施抑制对市的不正当推动等,提高对行政的信赖性的制度。
关于对特定要求的对应方法的合理性等,可以得到防止不正当防止内部通报以及特定要求记录、公布制度委员会的建议。
※这个制度并不是制约个人和团体的正当活动。
2特定要求是指
符合以下行为:
- 对于职员的职务执行,要求下列行为
- 对特定事物进行有利或不利的处理
- 对特定的东西做没有义务,或者妨碍行使权利
- 泄露职务上知道的秘密
- 不执行应执行的职务,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前执行
- 违反其他法令或违反职员服务相关伦理的行为
- 被认为妨碍职员执行公正职务的行为
- 相当于行政对象暴力的行为
- 除以上所示以外,为了执行职员的公正职务或确保恰当的行政运营,需要有组织地共享信息进行对应的行为
3特定要求记录的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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