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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瓦砾类的再资源化设施的登记
最终更新日2024年9月2日
本制度的宗旨
本市订购的建设工程中排出的瓦砾类(沥青混凝土块、混凝土块及现场发生的路基材料),为了推进再利用,原则上指定为“再资源化设施”并再利用。本制度是关于“再资源化设施”,制定“瓦砾类再资源化设施相关事务处理要领”,注册经营者的制度。
注册条件(概要)
(1)根据废弃物处理及清扫相关法律,关于瓦砾类的处理得到了产业废弃物处理业的许可。
(2)关于再生材料的品质管理,确保了铺装再生便览及规格书等规定的再生材料的品质、规格等。
(3)瓦砾类及再生材料的保管场所(堆料场)已充分确保,可以对瓦砾类的种类及再生材料的产品进行保管和管理。
(4)瓦砾类作为工厂交付,再生材料可以现场交付或工厂交付。
(5)夜间可搬运瓦砾类及搬出再生材料。
(6)遵守相关法令进行业务。
希望作为“再资源化设施”注册的经营者,请确认“瓦砾类再资源化设施相关的事务处理要领”。
关于已经登记的再资源化设施的确认,请确认“伴随本市工程排出的建设副产品的处理要领”。
【下载各要领】
《关于瓦砾类再资源化设施的事务处理要领》(2024年4月1日修订实施)(PDF:249KB)
瓦砾类的再资源化设施经营者用样式(第1号样式的1、第2号样式、第3号样式、附页1、附页2)(word:2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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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的咨询
绿环境局公园绿地部公园绿地维持课建设发生土等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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