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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改正内容
最终更新日2024年11月8日
2004年5月1日起,风景区内的限制内容发生了变化
(4)建筑物的建筑许可基准从6月1日开始变更)
修改的内容
- (1)规定了住宅用地的建造等时绿地面积的比例。
- 住宅用地的建造、土地的开垦以及其他土地的性质的变更(以下称为“住宅用地的建造等”)时,木竹被保全,或者进行适当的栽植的土地面积的住宅用地的建造等有关的土地面积的比例如下表所示,按类别进行了规定。
类别 | 绿地面积的比例 |
---|---|
第一种风景区 | 林地60%以上,除林地以外占30%以上 |
第二种风景区 | 20%以上 |
第三种风景区 | 10%以上 |
第四种风景区 | 10%以上 |
- (2)规定了建造住宅用地时的海苔高度的基准。
(“海苔”是指...是指悬崖、墙壁以及切土、填土产生的倾斜面。)
- 在建造超过1ha的住宅用地的情况下,按照现行规定“不伴随超过5m的高度的海苔”。
另外,在建造1ha以下的住宅用地时,规定“如果产生5m以上高度的海苔的话,需要适当的栽植”。
- (3)室外的废弃物或再生资源的堆积,成为了需要许可的行为。
- (4)追加了建筑物的建筑许可标准。
- 作为在风景区内维持风景景观的措施,建筑物的建筑中,许可基准规定建筑物与周围地面接触的位置的高低差在6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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