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请彻底遵守水质污染防止法。

最终更新日2024年4月1日

 最近,在千叶县内的事务所,明确了长期进行了违反水质污染防止法的多个行为。对于此次违反的经营者,千叶县召开了6次有识之士会议,进行了强化监视指导等严格的指导。
 因此,为了防止公共用水区域及地下水水质的污浊,请继续贯彻水质污染防止法,特别是贯彻水质污染防止法相关的申报,再次确认包括相关公司在内的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请贯彻特定设施相关的申报。

  • 设置特定设施时,请在工程实施前60天申报
  • 变更特定设施的构造、设备、使用方法(包括排放水相关排水系统的变更、污水等处理方法的变更)时,请在工程实施前60天申报

请再次确认包括相关公司在内的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 通知包括相关公司在内的水质污染防止法,贯彻环境管理
  • 遵守自主检测的排水基准,彻底检查设施
  • 彻底防止事故的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措施和迅速的申报

这些规定都有惩罚规则。

  • 未申报、虚假申报|3月以下有期徒刑或3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 排水标准超标|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 未保存自主测定的未记录、虚假记录、记录3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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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的咨询

绿色环境局环境保护部水·土壤环境课水质担当

电话:045-671-2489

电话:045-671-2489

传真:045-671-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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