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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限制标准

最终更新日2024年4月10日

事业所产生的噪音的容许限度如下规定。

另表第13
用途地区时间

上午8点开始
到下午6点为止

从上午6点到上午8点

以及

从下午6点到晚上11点

晚上11点开始
上午6点之前

第一种低层居住专用地区
第二种低层居住专用地区
第一种中高层居住专用地区
第二种中高层居住专用地区
504540
第一种居住地区
第二种居住地区
准居住地
555045
邻近商业区
商业区
准工业区
656050
工业区706555
工业专用区域757565
其他地区555045

(学分:分贝(A))

备注

  1. “第一种低层居住专用地区”、“第二种低层居住专用地区”、“第一种中高层居住专用地区”、“第二种中高层居住专用地区”、“第一种居住地区”、“第二种居住地区”、“准居住地”、“近邻商业地区”、“准工业地区”、“工业地区”、“工业地区”、“工业地区”、“工业地区”、“工业地区”、“工业地区”、“工业地区”、“工业地区”、“工业地区”、“工业地区”、“工业地区”、“工业地区”、“工业地区”、“工业地区”、“工业地区”、“工业地区”、“工业地区”、“工业地区”、“工业地区”、“工业地区”、“工业地区”、“工业地区”、“工业地区”、“工业地区”、“工业地区
  1. “dB(A)”是指计量法(1992年法律第51号)另表第2规定的音压水平的计量单位。
  1. 噪音的测定应使用符合计量法第71条条件的噪声计进行。在这种情况下,频率校正电路使用A特性,动态特性使用快速的动态特性(FAST)。
  1. 噪音的测定方法根据规格Z8731规定的噪声水平测量法,噪音的大小决定如下。
  • 噪音的指示值不变动或者变动少的情况下,其指示值
  • 当噪声计的指示值周期性或间歇性地变动,其指示值的最大值大致固定的情况下,每个变动的指示值的最大值的平均值
  • 当噪音计的指示值不规则且大幅度变动时,测量值90%范围的上端的数值
  • 当噪声计的指示值周期性或间歇性地变动,其指示值的最大值不一定时,每个变动的指示值的90%范围的上端的数值
  1. 噪音测定的地点是事业所的地基边界线上的地点。
  1. 事业所与其他地区相邻时,该事业所所属地区的基准值(以下表中称为“S”。)但是,该邻接地区的基准值(以下表中称为“S’”。)时适用于该事业所其他地区相邻用地边界线的基准值为1/2(S+S’)。
  1. 由于一个事业所所属地区或一个事业所邻接的其他地区的变更,该一个事业所适用的噪音基准值小于从前的基准值时,该一个事业所在该变更之日起3年内,没有该变更适用此规定基准。
  1. 这个规定基准不适用于伴随建设工程产生的噪音。

“用途地区”请看城市建设地图信息“i-mappy”(外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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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环境局环境保护部大气·音环境课

电话:045-671-2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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