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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动限制标准
最终更新日2024年4月10日
事业所产生的振动的容许限度如下规定。
用途地区 | 时间 | |
---|---|---|
上午8点开始 到下午7点 | 下午7点开始 上午8点之前 | |
第一种低层居住专用地区 第二种低层居住专用地区 第一种中高层居住专用地区 第二种中高层居住专用地区 | 60 | 55 |
第一种居住地区 第二种居住地区 准居住地 | 60 | 55 |
邻近商业区 商业区 准工业区 | 65 | 60 |
工业区 | 70 | 60 |
工业专用区域 | 70 | 65 |
其他地区 | 60 | 55 |
(学分:分贝)
备注
- “第一种低层居住专用地区”、“第二种低层居住专用地区”、“第一种中高层居住专用地区”、“第二种中高层居住专用地区”、“第一种居住地区”、“第二种居住地区”、“准居住地”、“近邻商业地区”、“准工业地区”、“工业地区”、“工业地区”、“工业地区”、“工业地区”、“工业地区”、“工业地区”、“工业地区”、“工业地区”、“工业地区”、“工业地区”、“工业地区”、“工业地区”、“工业地区”、“工业地区”、“工业地区”、“工业地区”、“工业地区”、“工业地区”、“工业地区”、“工业地区”、“工业地区”、“工业地区”、“工业地区”、“工业地区”、“工业地区
- “dB”是指计量法另表第2规定的振动加速度水平的计量单位。
- 振动的测量使用符合计量法第71条条件的振动水平计,在垂直方向上进行。在这种情况下,振动感觉修正电路使用垂直振动特性。
- 振动测量的地点为事业所的地基边界线上的地点。
- 振动测量方法如下:
(1)振动拾音器的设置场所如下:
- 没有缓冲物,且充分踩硬等坚硬的地方
- 确保没有倾斜和凹凸不平的水平面的地方
- 不受温度、电、磁等外围条件影响的场所
(2)暗振动影响的修正如下。
作为测定对象的振动所涉及的指示值和暗振动(指在该测量场所产生的振动中作为该测定对象的振动以外的装置。)的指示值之差小于10dB时,从作为测定对象的振动所涉及的指示值中,按照下表左栏所示的指示值之差,减少同表右栏所示的修正值。
指示值之差 | 修正值 |
---|---|
3 | 3 |
4 5 | 2 |
6 7 8 9 | 1 |
(学分:分贝)
- 振动水平的决定如下。
- 测定器的指示值不变动或者变动少的情况下,其指示值
- 测量仪器的指示值周期性或间歇性变动时,每个变动指示值的最大值的平均值
- 测量仪器的指示值不规则且大幅变动时,每隔5秒100个或与之相对应的间隔及个数测量值的80%范围的上端数值
- 事业所与其他地区相邻时,该事业所所属地区的基准值大于该邻接地区的基准值大于该邻接地区的基准值时,适用于该事业所其他地区邻接的用地边界线的基准值从该事业所所属地区的基准值减去5dB。
- 由于一个事业所所属地区或一个事业所邻接的其他地区的变更,该一个事业所适用的振动基准值小于从前的基准值时,该一个事业所在该变更之日起3年内,没有该变更适用此规定基准。
- 这个规定基准不适用于伴随建设工程而产生的振动。
“用途地区”请看城市建设地图信息“i-mappy”(外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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