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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的义务
最终更新日2024年8月30日
下水道法及横滨市下水道条例中规定的义务申报如下。申报文件需要两份。另外,申报书及附加材料除了个人信息等不能公开的信息外,将根据《横滨市关于公开所持有信息公开的条例》的规定成为公开的对象。
申报书的样式全部从申报书等(下载)得到。
申报种类 | 需要申报的情况 | 申报内容 | 申报期限 | 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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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下水道 开始使用 (变更)报告 (样式第四 (第六条关系) (*1) | 日最大排除50m3以上的量或不符合下表的水质污水并使用公共下水道及变更申报内容时 (法第11条之2第1项) | (1)姓名或名称及地址及法人的,其代表者的姓名 | 预先 | 20万日元以下的 罚金 (法第49条) |
公共下水道 使用开始申请书 (样式第五 (第六条关系) (*1) | 不属于上栏申报对象的特定设施的设置者打算使用公共下水道的情况 (法第11条之2第2项) | (1)姓名或名称及地址及法人的,其代表者的姓名 | 预先 | 20万日元以下的 罚金 (法第49条) |
项目 | 水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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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性氮、亚硝酸性氮 以及硝酸性氮含量 | 125mg/L以下 |
氢离子浓度 | 超过5.7不到8.7 |
生物化学需氧量(BOD) | 不到300mg/L |
浮游物质量(SS) | 不到300mg/L |
正常六甲基烷提取物质(动植物油脂类含量)(*2) | 5<10>mg/L以下 |
温度 | 不到40度 |
“水质基准一览表”中所示 上述以外的项目 | 对应各项目 《除害设施设置基准》 |
*1本申请与横滨市下水道条例第17条第1项规定的公共下水道使用开始申报书不同,该申报与成为下水道使用费征收对象时需要申报。关于基于条例的公共下水道使用开始申报书,详情请看下水道使用费的相关页面。
*2该<>内的水质标准适用于排除在现有水再生中心(中部、南部、北部第一、荣第二、港北)的情况。
申报种类 | 需要申报的情况 | 申报内容 | 申报期限 | 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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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设施 设置申报书 (样式第六 (第八条关系) (*1)旅馆业时请参照栏外 | 使用公共下水道的人,打算重新设置特定设施的情况 (法第12条之3第1项) | (1)姓名或名称及地址及法人的,其代表者的姓名 | 设置前60天 (实施限制期限60天)(*2) | 3月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 2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法第47条之2) |
特定设施 使用申报书 (样式第七 (第九条关系) | 关于使用公共下水道的人设置的设施,该设施被新指定为特定设施的情况 (法第12条之3第2项) | (1)姓名或名称及地址及法人的,其代表者的姓名 (2)工厂或车间的名称及所在地 (3)特定设施的种类 (4)特定设施的构造 (5)特定设施的使用方法 (6)特定设施排出的污水的处理方法 (7)下水道的量及水质、用水及排水系统 | 自成为特定设施之日起30天内 | 2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法第49条) |
已经设置了特定设施的人,新使用公共下水道的情况 (法第12条之3第3款) | (1)姓名或名称及地址及法人的,其代表者的姓名 (2)工厂或车间的名称及所在地 (3)特定设施的种类 (4)特定设施的构造 (5)特定设施的使用方法 (6)特定设施排出的污水的处理方法 (7)下水道的量及水质、用水及排水系统 | 自使用公共下水道之日起30日内 | 2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法第49条) | |
特定设施的 结构等变更申报书 (样式第八 (第十条关系) | 已经申报了特定设施设置申报书及特定设施使用申报书的人,想要变更申报内容中的(4)~(7)时 (法第12条之4) | 变更内容等 | 设置前60天 (实施限制期限60天)(*2) | 3月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 2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法第47条之2) |
特定设施设置 (结构等变更) 工程完成申报书 (样式第3号) | 特定设施的设置或结构等变更工程完成时 (纲要第5条) | 工程完成的年月日等 | 快点 | ― |
姓名变更等申报书 (样式第十 (第十二条关系) | 申报者在申报内容中变更(1)~(2)时 (法第12条之七) | 变更内容等 | 变更之日起 30天以内 | 1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法第51条) |
继承申报书 (样式第十二 (第十三条关系) | 继承申报者的地位时 (法第12条之8第3款) | 继承内容等 | 继承之日起 30天以内 | 1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法第51条) |
特定设施 使用废止申报书 (样式第十一 (第十二条关系) | 取消特定设施使用时 (法第12条之七) | 废止的内容等 | 自废止之日起 30天以内 | 1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法第51条) |
(备注)(*1)用于旅馆业的中房设施、洗涤设施及入浴设施(不包括使用温泉的设施。)相关的内容将从“特定设施设置申报书”的申报对象中除去,但需要提交“公共下水道使用开始(变更)申请(样式第四)”或“公共下水道使用开始申请(样式第五)”。
(*2)有缩短实施限制期间的措施。
申报种类 | 需要申报的情况 | 申报内容 | 申报期限 | 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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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害设施新设等申报书 (第7号样式 (第11条第1项) | 使用公共下水道的人要重新设置除害设施时,或者已经设置了除害设施的车间新使用公共下水道的情况 (条例第7条第1款) | (1)姓名或名称及地址及法人的,其代表者的姓名 | 预先 | 5万日元以下的 过费 (条例第45条) |
申报者想要变更除害设施新设等申报书的申报内容的(3)~(5)时 (条例第7条第1款) | 变更内容等 | 预先 | 5万日元以下的 过费 (条例第45条) | |
除害设施新设(扩建、改建) 工程完成申报书 (第8号样式 (第11条第5项) | 根据除害设施新设等申报书完成工程的情况 (条例第7条第2款) | 工程完成的年月日等 | 工程完成之日起 5天以内 | 5万日元以下的 过费 (条例第45条) |
姓名等变更申报书 (第7号样式的2 (第11条第2项) | 申报者在申报内容中变更(1)~(2)时 (条例第7条第1款) | 变更内容等 | 快点 | 5万日元以下的 过费 (条例第45条) |
继承申报书 (第7号样式的4 (第11条第3项) | 继承申报者的地位时 (条例第7条第1款) | 继承内容等 | 快点 | 5万日元以下的 过费 (条例第45条) |
除害设施 使用废止申报书 (第7号样式的3 (第11条第2项) | 废止除害设施使用时 (条例第7条第1款) | 废止的内容等 | 快点 | 5万日元以下的 过费 (条例第45条) |
(备注)(*3)根据法第12条之3的规定进行特定设施的设置等的申报以及根据法第12条之4的规定进行特定设施的构造等的变更申报时,不需要本申请。(规则第11条第1项)
另外,关于前处理设施的申报详情,南部下水道中心预处理设施负责人(TEL:045-773-3053)咨询。
申报种类 | 样式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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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碱、电镀污水预处理设施使用方法批准申请书 | 第21号样式的2 |
与前处理有关的污水水质等申报书 | 第23号样式的2 |
本页的咨询
下水道河川局下水道设施部水质课工厂排水担当
电话:045-671-2835
电话:045-671-2835
传真:045-550-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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