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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标准
最终更新日2024年11月5日
可以从车间等流向公共下水道的下水道的水质基准是根据下水道法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公共下水道的设施和功能,以及保护终端处理厂的放流水的水质基准。
另外,具体的水质基准如下表所示,有如下规定。
(ア)直罚标准(法第12条之2(外部网站)、条例第8条之2(外部网站))
这个基准优先于除害设施设置基准,适用于特定事业单位,下水道的水质超过这个基准的话会立即受到处罚。(法第46条(外部网站))
另外,关于镉、青色等有害物质,与排水量无关,酚类、铜等的排水量在50m3/天以上,生物化学需氧量(BOD)、浮游物质量(SS)、正常六烷提取物质含量(仅限于动植物油脂类含量。)排水量2000m3/日以上的车间等为对象。
(イ)除害设施设置基准(法第12条(外部网站)、法第12条之11(外部网站)、条例第6条(外部网站))
继续以使用公共下水道的车间等全部为对象,下水道的水质超过这个基准的情况下,必须设置除害设施等。超过标准的情况下,不会立即受到处罚,但会成为监督处分(法第38条第1项(外部网站)的对象,不服从该处分的话会被处罚。(法第45条(外部网站))
项目 | 直罚标准 | 除害设施设置基准 |
---|---|---|
镉及其化合物 | 0.03mg/L以下 | 0.03mg/L以下 |
氰化物 | 1mg/L以下 | 1mg/L以下 |
有机磷化合物(农药类) | 0.2mg/L以下 | 0.2mg/L以下 |
铅及其化合物 | 0.1mg/L以下 | 0.1mg/L以下 |
六价铬化合物 | 0.2mg/L以下(*1) | 0.2mg/L以下 |
砷及其化合物 | 0.1mg/L以下 | 0.1mg/L以下 |
汞及烷基汞及其他汞化合物 | 0.005mg/L以下 | 0.005mg/L以下 |
烷基汞化合物 | 未检测 | 未检测 |
聚氯乙烯 | 0.003mg/L以下 | 0.003mg/L以下 |
三氯乙烯 | 0.1mg/L以下 | 0.1mg/L以下 |
四拖拉机乙烯 | 0.1mg/L以下 | 0.1mg/L以下 |
二氯甲烷 | 0.2mg/L以下 | 0.2mg/L以下 |
四氯化碳 | 0.02mg/L以下 | 0.02mg/L以下 |
1,2-二氯乙烷 | 0.04mg/L以下 | 0.04mg/L以下 |
1,1-二氯乙烯 | 1mg/L以下 | 1mg/L以下 |
西斯-1,2-二氯乙烯 | 0.4mg/L以下 | 0.4mg/L以下 |
1,1,1-三氯乙烷 | 3mg/L以下 | 3mg/L以下 |
1,1,2-三氯乙烷 | 0.06mg/L以下 | 0.06mg/L以下 |
1,3-二氯丙烯 | 0.02mg/L以下 | 0.02mg/L以下 |
齐乌兰 | 0.06mg/L以下 | 0.06mg/L以下 |
岛津 | 0.03mg/L以下 | 0.03mg/L以下 |
蒂奥班卡夫 | 0.2mg/L以下 | 0.2mg/L以下 |
本森 | 0.1mg/L以下 | 0.1mg/L以下 |
芹菜及其化合物 | 0.1mg/L以下 | 0.1mg/L以下 |
硼及其化合物 | 10mg/L[230mg/L(*2)]以下(*1) | 10mg/L[230mg/L(*2)]以下 |
氟及其化合物 | 8mg/L[15mg/L(*2)]以下(*1) | 8mg/L[15mg/L(*2)]以下 |
氨性氮、亚硝酸性氮和硝酸性氮含量 | 380mg/L以下(*1) | 380mg/L以下(*1) |
1,4-二恶烷 | 0.5mg/L以下 | 0.5mg/L以下 |
酚类 | 0.5mg/L以下(*3) | 0.5mg/L以下 |
铜及其化合物 | 1mg/L<3mg/L(*4)>以下(*3) | 1mg/L<3mg/L(*5)>以下 |
锌及其化合物 | 1mg/L<2mg/L(*4)>以下(*3) | 1mg/L<2mg/L(*5)>以下 |
铁及其化合物(溶解性) | 3mg/L<10mg/L(*4)>以下(*3) | 3mg/L<10mg/L(*5)>以下 |
锰及其化合物(溶解性) | 1mg/L以下(*3) | 1mg/L以下 |
铬及其化合物 | 2mg/L以下(*3) | 2mg/L以下 |
氢离子浓度(pH) | 超过5,不到9(*3) | 超过5不满9 |
生物化学需氧量(BOD) | 不到600mg/L(*6) | 不到600mg/L(*6) |
浮游物质量(SS) | 不到600mg/L(*6) | 不到600mg/L(*6) |
正常六甲基烷提取物质含量(矿油类含量) | 5mg/L以下(*3) | 5mg/L以下 |
正常六甲基烷提取物质含量(动植物油脂类含量) | 30mg/L以下(*6) | 30mg/L以下(*6) |
氮含量 | 不到120mg/L(*7) | 不到120mg/L(*7) |
磷含量 | 不到16mg/L(*7) | 不到16mg/L(*7) |
二恶英类 | 10pg-TEQ/L以下(*8) | 10pg-TEQ/L以下(*8) |
镍及其化合物 | --- | 1mg/L以下 |
外观 | --- | 没有使接受的下水道明显变化的颜色或浑浊度增加的颜色或浑浊度。 |
温度 | --- | 45度以下 |
沃素消费量 | --- | 不到220mg/L(*3) |
(备注)
*1
作为经过措施,一部分行业在一定期间内,设定了基于水质污染防止法的暂定基准。
*2
该[]内的水质基准适用于以海域为放流地的水再生中心(注1)排除的车间。
(注1)以海域为放流地的水再生中心:北部第二、中部、南部
*3
适用于每日平均排放水量50m3以上的车间。
*4
该<>内的水质基准适用于在既设水再生中心(注2)中排除的特定事业场所以及排除在新设水再生中心(注3)中的现有特定事业场所(神奈川县条例(注4)另表第3(1)备注4中规定的“新设”以外的特定事业场所)。但是,关于锌及其化合物的水质基准,适用暂定基准的现有特定事业场所是“3mg/L”(到2024年12月10日为止)。
(注2)现有水再生中心:中部、南部、北部第一、荣第二、港北
(注3)新设水再生中心:都筑、神奈川、金泽、西部、北部第二、荣第一
(注4)神奈川县条例:大气污染防止法第4条第1项规定的排放基准及水质污染防止法第3条第3项规定的排水基准的条例
*5
该<>内的水质基准适用于排除在既设水再生中心(注2)排除的车间。
*6
适用于每天平均排放量在2000 m3以上的车间。
*7
每日平均排放量在50m3以上,且流入东京湾及流入的公共用水区域(以下称为“东京湾流域”。)适用于作为放流地的水再生中心(注5)排除的车间。
(注5)以东京湾流域为放流地的水再生中心:北部第一、北部第二、神奈川、中部、南部、金泽、港北、都筑
*8
事业单位种类 | 适用标准及水质基准值 |
---|---|
设置水质标准对象设施(*a)的车间 | 直罚标准:10pg-TEQ/L |
其他事业单位 | 除害设施设置标准:10pg-TEQ/L(*b) |
*a
二恶英类对策特别措施法施行令另表第2所示的设施
*b
仅适用于设置水质基准对象设施的污水或废液在内的下水道或大气基准适用设施(*c)的车间排出的污水的水再生中心(以下称为“适用二恶英类排水基准的水再生中心”)中排除的情况。
【适用二恶英类排水基准的水再生中心】
北部第二、神奈川、港北、都筑、金泽、南部
*c
二恶英类对策特别措施法施行令另表第1所示的设施,仅限于2003年4月1日以后设置的设施。
本页的咨询
下水道河川局下水道设施部水质课工厂排水担当
电话:045-671-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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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45-550-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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