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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测定义务和报告义务
最终更新日2024年5月9日
1.水质的测定义务(法第12条之12(外部网站)、省令第15条(外部网站)、条例第11条(外部网站)、规则第16条(外部网站)、同第16条之2(外部网站))
设置特定设施和除害设施的车间等,必须用以下方法测定水质,记录其结果并保存。
(ア)测定方法请按照有关下水道水质鉴定方法等的省令中规定的测定方法进行。
(イ)测定次数请按项目及排水量进行条例规定的次数。每个测定项目的测定次数如下表所示。
(ウ)测量用的样品,请在测量的下水道水质最差的时刻,从水深的中层采集。
(エ)样品的采集请在排出口及除害设施等出口进行。
(省令第15条第4号(外部网站)、条例第11条(外部网站))
(o)测定结果请保存5年。
※水质测定记录表:排出口→样式第十三(word:25KB)、除害设施等的出口→第11号样式(word:15KB)
2.报告义务(法第39条之2(外部网站)、条例第12条(外部网站))
特定设施的设置者及除害设施的设置者,如果横滨市要求妥善管理下水道所需的限度报告,则有报告的义务。即使非特定事业场所设置了除害设施,排水符合水质基准的情况下,只要设置了除害设施,就必须根据条例进行报告。
另外,违反本规定而不报告或进行虚假报告的人,可能会受到处罚。(法第49条第5号(外部网站)、条例第45条第5号(外部网站))
*关于委托外部进行水质测定时的分析机构,请咨询以下机构等。
咨询处 | 电话号码 |
---|---|
横滨市环境技术协议会(http://www.yokokankyo.com/(外部网站) | 045-782-1170 |
一般社团法人神奈川县环境计量协议会(https://shinkankyou.com/(外部网站) | 045-790-5280 |
水质项目 | 测定次数 | |
---|---|---|
镉及其化合物 氰化物 有机磷化合物 铅及其化合物 六价铬化合物 砷及其化合物 汞及烷基汞及其他汞化合物 聚氯乙烯 芹菜及其化合物 | 不超过14天的排水期间每隔1次以上 | |
硼及其化合物 | 不超过一个月的排水期间一次以上 | |
硼及其化合物 | 不超过14天的排水期间每隔1次以上 | |
三氯乙烯 四拖拉机乙烯 二氯甲烷 四氯化碳 1,2-二氯乙烷 1,1-二氯乙烯 西斯-1,2-二氯乙烯 1,1,1-三氯乙烷 1,1,2-三氯乙烷 1,3-二氯丙烯 齐乌兰 岛津 蒂奥班卡夫 本森 1,4-二恶烷 | 不超过一个月的排水期间一次以上 | |
二恶英类 (二恶英类对策特别措施法(1999年法律第105号)第2条(外部网站)的二恶英类。) | 不超过一年的排水期间一次以上 | |
温度 氢离子浓度 | 排水期间每天一次以上 | |
不超过3个月的排水期间一次以上 | ||
排水不超过两个月的排水期间一次以上 | ||
不超过一个月的排水期间一次以上 | ||
生物化学需氧量 | 不超过一年的排水期间一次以上 | |
生物化学需氧量 | 不超过3个月的排水期间一次以上 | |
生物化学需氧量 | 排水不超过两个月的排水期间一次以上 | |
生物化学需氧量 | 不超过14天的排水期间每隔1次以上 | |
正常六烷提取物质含量 | 不超过3个月的排水期间一次以上 | |
正常六烷提取物质含量 | 不超过一个月的排水期间一次以上 | |
正常六烷提取物质含量 | 不超过14天的排水期间每隔1次以上 | |
其他 | 不超过一个月的排水期间一次以上 | |
其他 | 不超过14天的排水期间每隔1次以上 |
(备注)*1
每日平均排放量在50m3以上,且流入东京湾及流入的公共用水区域(以下称为“东京湾流域”。)适用于作为放流地的水再生中心排除的车间。
(注)以东京湾流域为放流地的水再生中心:北部第一、北部第二、神奈川、中部、南部、金泽、港北、都筑
以东京湾流域以外的地方为放流地的水再生中心:西部、荣第一、荣第二
本页的咨询
下水道河川局下水道设施部水质课工厂排水担当
电话:045-671-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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