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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止法特定粉尘排放等作业相关作业标准
最终更新日2024年4月10日
大气污染防止法
(特定粉尘排出等作业的作业标准)
第十八条之十四
特定粉尘排出等作业相关的限制基准(以下称为“作业基准”。)根据特定粉尘的种类、特定建筑材料的种类以及特定粉尘排出等作业的种类,作为特定粉尘排出等作业方法的基准,由环境省令规定。
大气污染防止法施行规则
(作业标准)
第十六条之四
石棉相关法第十八条之十四的工作基准如下。
一特定工程的原承包单位或自主施工人员在该特定工程中特定粉尘排出等作业开始前,记载了以下事项的该特
制定定粉尘排出等作业计划,根据该计划进行该特定粉尘排出等作业。
i特定工程的发包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地址及法人的,其代表人的姓名
ro特定工程的场所
ha特定粉尘排出等作业的种类
ni特定粉尘排出等作业的实施期间
ho特定粉尘排出等作业对象建筑物等部分的特定建筑材料的种类及其使用场所及使用面积
he特定粉尘排出等作业的方法
to第十条之四第二项各号所示事项
二特定工程的原承包单位或自主施工人员,在该特定工程中进行特定粉尘排出等作业时,在公众容易看到的地方如下所示
的公告牌。
i长度42.0cm,宽29.7cm以上或长度29.7cm,宽42.0cm以上。
ro应标注以下事项。
(1)特定工程的发包人及原承包人或自主施工者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及法人的,其代表者的姓名
(2)该特定工程符合申报对象特定工程时,法第十八条之十七第一项或第二项的申报年月日及申报处
(3)第十条之四第二项第三号以及前号ni及he所示的事项
三特定工程的原承包人、自主施工者或承包人,根据特定工程中施工的分担关系,在该特定工程中的特定粉尘排
出等作业的实施状况(进行另表第七项中栏所示的作业以及六项下栏i及ha的作业时,在同表的一项下栏ha、ni、
he及to中规定的确认年月日、确认方法、确认的结果(根据确认结果采取维修等措施时,该
内容。)及确认者的姓名。),并在特定工程结束之前保存。
四特定工程的原承包人,根据前一期的规定各承包人制作的记录,该特定工程中的特定粉尘排出等作业在第一号
确认根据规定的计划适当进行。
五特定工程的原承包单位或自主施工人员,在该特定工程中除去、围堵或封堵(以下在本号中
称为“除去等”。)完成后(将进行除去等的场所从其他地方隔离时,在解除该隔离之前)、除去等完成
的确认,让有必要知识的人通过目视进行该确认。但是,作为解体等工程的自主施工者
个人(以拆卸等工程为业的人员除外。)是对建筑物等进行改造或维修的作业,被排出或飞散的粉尘
的量显著减少的轻微的建设工程的情况下,可以自己进行该确认。
六除前各号规定的内容外,另表第七中栏所示的作业种类在同表下栏所示。
项编号 | 工作种类 | 作业标准 |
---|---|---|
一 | 在令第三条之四第一号所示的作业中,除去含有吹气石棉及石棉的绝热材料等的作业(以下项或五项所示的除外。) | 应遵守以下事项,除去作为作业对象的建筑物等所使用的特定建筑材料,或者采取具有同等以上效果的措施。 |
二 | 在令第三条之四第一号所示的作业中,除去含石棉的绝热材料等的作业,是将特定建筑材料铲掉,用切断或破碎以外的方法除去(五项所示的除外) | 应遵守以下事项,除去作为作业对象的建筑物等所使用的特定建筑材料,或者采取具有同等以上效果的措施。 |
三 | 令第三条之四第一号或第二号所示的作业中,除去含有石棉的仕上涂材的作业(五项所示的除外) | 应遵守以下事项,除去作为作业对象的建筑物等所使用的特定建筑材料,或者采取具有同等以上效果的措施。 |
四 | 令第三条之四第一号或第二号所示的作业中,含有石棉的成型板及其他建筑材料(不包括吹气石棉、含石棉的绝热材料等以及含有石棉的仕上涂材。在该项下栏中称为“含石棉成形板等”。)的作业(从一项到三项以及以下项所示的除外) | 应遵守以下事项,除去作为作业对象的建筑物等所使用的特定建筑材料,或者采取具有同等以上效果的措施。 |
五 | 在令第三条之四第一号所示的作业中,拆卸人员进入危险状态的建筑物等的作业以及拆卸建筑物时,预先除去特定建筑材料是非常困难的作业 | 对作为作业对象的建筑物等洒水,或采取具有同等以上效果的措施。 |
六 | 令第三条之四第二号所示的作业中,涉及吹气石棉及含石棉的绝热材料等的作业 | 应遵守以下事项,对作为作业对象的建筑物等部分所使用的特定建筑材料进行去除或围堵等,或采取具有同等以上效果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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