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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XN类对策特别措施法特定设施及排放标准

最终更新日2024年4月10日

大气标准适用设施及大气排放标准

(二恶英类对策特别措施法施行令另表第1、同实施规则另表第1、附则)

表1
号码特定设施的种类排放标准(单位:ng-TEQ/m3N)
  新设施现有设施※1
H14.11.30 为止的标准H14.12.1标准
烧结矿(只限于用于生铁制造的。)用于制造的烧结炉,原料处理能力为每小时1吨以上的0.121
用于炼钢的电炉(不包括用于铸钢或锻钢制造的。),变压器的额定容量在1000千伏安以上的0.520※25※2
锌的回收(仅限于从供炼钢用的电炉中产生的粉尘,只限于从集尘机收集的锌的回收。)用的焙烧炉、烧结炉、熔炉、溶解炉及干燥炉,原料的处理能力为每小时0.5吨以上14010
铝合金的制造(作为原料的铝屑(不包括在进行该铝合金制造的工厂内铝的压延工序中产生的材料。)的焙烧炉、溶解炉及干燥炉,焙烧炉及干燥炉的原料处理能力为每小时0.5吨以上,溶解炉容量在1吨以上1205
废弃物焚烧炉的火床面积(在废弃物的焚烧设施中设置了2个以上的废弃物焚烧炉的情况下,这些火床面积的合计)在0.5平方米以上或者焚烧能力(废弃物的焚烧设施中设置了2个以上的废弃物焚烧炉的情况下,这些焚烧能力的合计)每小时50公斤以上焚烧能力
4000公斤/小时以上
0.180※21※2
焚烧能力
2000公斤/时以上4000公斤/时以下
180※25※2
焚烧能力
2000公斤/小时以下
580※210※2

※1“既设施”是指2000年1月15日时点现在设置的大气基准适用设施(包括安装工程的设施,仅限于该表第5号所示的废弃物焚烧炉(火格子面积2平方米以上或焚烧能力每小时200公斤以上的设施。)以及同第2号所示电炉,不包括1997年12月2日以后开始安装的工程。)

※2000年1月15日时点现在设置的大气基准适用设施(包括安装工程的设施。)但是,该表第5号所示的废弃物焚烧炉(只限于火格子面积2平方米以上或焚烧能力每小时200公斤以上的。)以及同第2号所示的电炉,1997年12月2日以后开始新设的设施

水质标准对象设施及水质排放标准

(二恶英类对策特别措施法施行令另表第2、同实施规则另表第2、附则)

表2
号码特定设施的种类排放标准
( 10pg-TEQ/L )
  新设施标准适用日现有设施的标准适用日
用于制造硫酸盐纸浆(牛皮草纸浆)或亚硫酸纸浆(猴子加油纸浆)的氯或氯化合物漂白设施H12.1.15H13.1.15
用于丙烯制造乙炔的乙炔清洗设施H14.8.15H15.8.15
用于制造硫酸钾的设施中,废气体清洗设施H13.12.1H14.12.1
用于铝纤维制造的设施中,废煤气洗净设施H14.8.15H15.8.15
制造带载体催化剂(仅限使用氯或氯化合物的产品。)用的烧结炉产生的气体处理设施中,废煤气清洗设施H17.9.1H18.9.1
用于制造氯化乙烯单体的二氯化乙烯洗净设施H12.1.15H13.1.15
卡普罗拉仪的制造(只限于使用氯化硝基的产品。)的设施中,如下所示

硫酸浓缩设施
罗西克洛赫基山分离设施
哈瓦斯清洗设施

H13.12.1H14.12.1
用于制造氯苯或二氯苯生产的设施中,如下所示

i水洗设施
罗废煤气洗净设施

H13.12.1H14.12.1
4-用于制造氯仿酸氢钠的设施中,如下所示

滤设施
罗干燥设施
哈瓦斯清洗设施

H16.1.1H17.1.1
102,3-二氯-1,4-naft佳能制造用的设施中,如下所示

滤设施
罗废煤气洗净设施

H16.1.1H17.1.1
11818-二氯-5,15-二乙酯-5,15-二羟基甲酯[3,2-b:3’,2'-m]三苯二甲基二氧基甲酸(别名二氧基紫罗兰)。在ha中简称为“二恶烷”。)的制造用设施中,如下所示

硝化感应体分离设施及还原感应体分离设施
罗尼特化感应体清洗设施及还原感应体清洗设施
哈吉奥沙丁生物清洗设施
二热风干燥设施

H14.8.15H15.8.15
12用于铝或其合金制造的焙烧炉、溶解炉或干燥炉产生的气体的设施中,如下所示

i废气体清洗设施
罗湿式集尘设施

H12.1.15H13.1.15
13锌的回收(仅限于从供炼钢用的电炉中产生的粉尘,仅限于从集尘机收集的锌的回收。)所用设施中,如下所示

i精制设施
罗废煤气洗净设施
哈湿式集尘设施

H14.8.15H15.8.15
14载体催化剂(仅限已使用的。)的金属回收(添加苏打灰用焙烧炉处理的方法以及用碱提取的方法(只限于不用焙烧炉处理的方法。)的除外。)所用设施中,如下所示

滤设施
罗精制设施
哈瓦斯清洗设施

H17.9.1H18.9.1
15另表第1第5号所示的处理废弃物焚烧炉产生的气体的设施中,以下所示的设施以及该废弃物焚烧炉中产生的灰的储存设施中排出污水或废液的设施

i废气体清洗设施
罗湿式集尘设施

H12.1.15H13.1.15
16关于废弃物的处理及清扫的法律实施令(1971年政令第300号)第7条第12号之2及第13号所示的设施H12.1.15H13.1.15
17氟利昂类(根据特定物质的限制等保护臭氧层的法律实施令(1994年政令第308号)另表一项、三项及六项所示的特定物质。)的破坏(仅限于使用等离子破坏的方法及其他环境省令规定的方法。)所用设施中,如下所示

I等离子体反应设施
罗废煤气洗净设施
哈湿式集尘设施

H17.9.1H18.9.1
18下水道终端处理设施(仅限于处理从第1号到上一号以及下期所示设施所涉及的污水或废液在内的下水道的设施。)H12.1.15H13.1.15
19设置第1号至第17号所示设施的工厂或车间排出的水(仅限于第1号至第17号所示设施所涉及的污水或废液或处理过该污水或废液的水,不包括排放到公共用水区域的水。)的处理设施(前号所示除外。)H12.1.15H13.1.15

注)关于号编号6、12、15的设施,H15.1.14为止的现有设施的排水基准如下。
6・12号:20pg-TEQ/L、15号:50pg-TEQ/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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