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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再利用法的要点
最终更新日2024年10月31日
建设再利用法的制定背景和概要
建设再利用法制定背景
近年来,废弃物的产生量增加,废弃物的最后处理场的紧迫以及废弃物的不正当处理等,围绕废弃物处理的问题越来越严重。伴随着建设工程而被废弃的混凝土块、沥青混凝土块、建设产生木材的建设废弃物,约占工业废弃物整体排放量和最终处理量的约2成(2001年),另外占非法丢弃量的约6成(2002年)。并且,昭和40年代的建筑物迎来了更新期,预计今后建设废弃物的排放量会增加。作为这个解决办法,从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的观点出发,为了对这些废弃物进行再资源化,再次利用,2000年5月制定了建设再利用法。
≪根据环境省主页建设再利用法的概要≫
出处:https://www.env.go.jp/recycle/build/gaiyo.html
建设再利用法的概要
建设再利用法(正式名称《关于建设工程相关材料再资源化等的法律》)于2002年5月30日正式实施。该法律规定,对于特定的建设材料,有“分类解体等”和“再资源化等”的义务,为了确保恰当的实施,发包人或自主施工者的工程事前申报和解体施工人员的登记制度、发包人和接受订货者之间的说明、报告、合同手续等相关制度已完备。
关于建设再利用法对象的建设工程
使用特定建设材料的建筑物等相关的解体工程或者在其施工中使用这些材料的新建工程等,其规模在基准以上的,发包人或者自主施工者必须在开工前7天向横滨市长申报一定事项。另外,国家等公共机关进行时会通知。
特定建设材料是指
建设再利用法规定的特定建设材料有以下4种。
- 混凝土
- 由混凝土及铁构成的建筑材料
- 木材
- 沥青混凝土
关于具体例子,请确认“特定建设材料的具体例子”(PDF:379KB)。
建设再利用法的对象建设工程的种类及规模标准
作为建设再利用法对象的建设工程的种类及规模基准有以下4个。此外,关于是否成为对象的建设工程,请在详细记载的“建设再利用法的申报对象判定流程及补充资料”(PDF:333KB)中确认。
- 建筑物拆卸工程:总面积在80m2以上
- 建筑物新建、扩建工程:总面积500m2以上
- 建筑物的修缮、模仿(翻新等)工程时:承包金额在1亿日元(含税)以上
- 其他工作物相关工程(土木工程等)时:承包金额500万日元(含税)以上
从有关建设再利用法的工程订货到完成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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