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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处理工业废弃物的特例
最终更新日期2023年4月1日
关于两个以上经营者处理工业废弃物的特例
关于产业废弃物的处理,在法第11条第1项中规定“经营者必须自行处理该产业废弃物”,规定了排放经营者自我处理的原则。
另一方面,近年来从企业经营效率化的观点来看,分公司化等的情况有所增加,但是由于没有产业废弃物处理业的许可,能够“自己处理”的范围是法人单位,所以从前可以进行的“自我处理”可能会因分公司化等原因而无法进行。
因此,在分公司化后,尽管排放实际情况没有变化,但还是需要取得产业废弃物处理业的许可,或者委托获得产业废弃物处理业许可的处理业者。
因此,法律进行了修改,从2018年4月开始,作为一体进行产业废弃物处理的多个经营者(以下称为“亲子公司”。)在都道府县知事等的认定下,该父子公司在未经废弃物处理业的许可的情况下,可以相互在父子公司之间进行产业废弃物的处理。
关于两个以上经营者对工业废弃物处理的特例的认定指南
关于两个以上经营者处理工业废弃物的特例的认定(指南)(PDF:897KB)
规则样式
名称 | 样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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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例认定申请书(样式第五号之二) | 样式第五号之二(word:25KB) | 样式第五号之二(PDF:300KB) |
资金筹措・誓约书(格式第五号之三) | 样式第五号之三(word:19KB) | 样式第五号之三(PDF:282KB) |
特例认定变更申请书(样式第五号之四) | 样式第五号之四(word:22KB) | 样式第五号之四(PDF:283KB) |
特例认定变更(废止)申报书(样式第五号之五) | 样式第五号的五(word:17KB) | 样式第五号的五(PDF:284KB) |
特例认定报告书(样式第五号之七) | 样式第五号的七(word:23KB) | 样式第五号的七(PDF:284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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