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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管理者的责任和义务
最终更新日2024年7月8日
管理者的责任和义务
在“关于指定居家服务等及指定看护预防服务等相关基准”(1999年9月17日老企第25号)等解释通知中,为了根据介护保险法的基本理念,提供以使用者为中心的服务,在最前线掌握现场发生的事件的同时,在统一管理职员及业务的同时,为了让职员遵守指定基准的规定而进行必要的指挥命令。
具体来说,请参考以下链接处登载的“面向看护事务所、设施管理者的指南”等。
2019年度老人保健健康增进等事业“关于看护事业所、设施中管理者业务的应有状态和服务提供管理的调查研究(外部网站)”(一般社团法人银色服务振兴会)
管理者兼务
- 管理者是专职人员,并且原则上专门从事该事务所的管理业务。但是,管理业务没有障碍的时候,可以兼任其他职务。
- 关于管理者进行兼职的情况,请仔细阅读上面介绍的“面向看护事业所、设施的管理者的指导方针”以及以下链接处登载的资料等,确认管理上是否会产生障碍。
- 例如,个别判断应管理的事业单位数量过剩的情况,或是在事故发生时等紧急情况下,管理者自身无法迅速赶到向该事业所或利用者提供服务的现场的体制等,对管理业务有障碍可以。
- 另外,管理者与管理者以外的职业的员工兼务时,根据该职种的人员基准等有时无法兼任,请仔细确认基准等。
参考
本页的咨询
【住宅・地域密着型服务】健康福利局高龄健康福祉部看护事业指导课
电话:【居家服务】045-671-3413【地域紧密型服务】045-671-3466
电话:【居家服务】045-671-3413【地域紧密型服务】045-671-3466
传真:045-550-3615
设施服务健康福利局高龄健康福祉部高龄设施课
电话:045-671-3923
电话:045-671-3923
传真:045-641-6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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