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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原则
最终更新日期2018年8月8日
为了实现民主、圆滑、高效的运营,地方议会有各种各样的会议原则。
定足数原则
召开会议或进行表决时,必须有一定以上的议员出席。这个最小限度必要的出席议员数叫做定足数。定足数原则上是议员定额的半数以上。
过半数的原则
除了特殊情况外,议事由出席议员过半数决定。议长没有参加表决的权利,但是赞成和反对的人数相同的时候由议长决定。
会议公开原则
本会议原则上公开。所谓公开,是指议员以外的人可以自由旁听会议,报纸、电视等报道机关承认会议状况的自由报道,同时公布会议记录。但是,以出席议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表决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秘密会不公开。
会期不继续原则
议会是每个会期都有独立的存在而活动的,会期中没有在表决的案件,原则上会随着会期结束而消失,之后的会期无法继承。这被称为“会期不继续的原则”。
但是,例外的是,根据本会议的决议,将特定的案件作为继续审查的情况下,市会闭会期间也可以在委员会上审查、调查该案件,在下一个会期不重新提出提案就可以进行表决。
一事不再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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