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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下水道临时使用(中区)
最终更新日2024年1月25日
公共下水道临时使用是指
工程用排水等,进行以下排水,临时使用公共下水道的情况下,请提交公共下水道临时使用许可申请书并获得横滨市长的许可。(横滨市下水道条例第17条第3项)
(1)土木、建筑工程等伴随的泉水、雨水、工程用排水。(泉水、雨水设置锅场使用水泵时)
(2)临时事务所等设置的临时厕所、洗手间排水
(3)电信电话、电力、煤气等来自管理人孔的积水
(4)其他工程的污水排水。
另外,申请时排水方法等必须符合基准。另外,相当于工业废弃物的东西不能排水。
排水方法
排水方法(下水道的连接方法)如下。
(1)在合流式地区排出时,直接流入连接桝。
(2)在分流式地区排出时,直接流入污水连接桝。
(3)道路上(包括地下)工程产生的排水,可以通过安装管布设工连接到人孔流入。
但是,关于连接位置、施工方法、恢复方法等,请与土木事务所协商。
(4)用地内或用地附近没有连接桝的情况下,请向中土木事务所申请自费工程,设置连接桝和安装管后,提交临时使用申请书。
排水设施的构造等
排出工程用排水等时,请从下面开始设置排水设施。(临时事务所杂排水及临时厕所排水除外)
(1)公共下水道设施、道路设施等及交通造成障碍。
(2)请在排水设施中设置符合以下标准的沉淀槽。
・设置整流板、咳嗽等,形成不会因流水而搅乱的形状。
・沉淀槽结构为两槽以上
・平均流速在0.3m/s以下。
・滞留时间原则上是30秒以上
・泥巴在60cm以上
(3)排出碱性或酸性污水时,请设置中和槽进行调整后放流。中和槽原则上在水质超过基准值时,应具有自动停止动力泵的功能。
(4)沉淀槽原则上是可以测量流量的结构。
水质标准、排水量认定
工程用排水等的水质,除下表所示以外,还根据横滨市生活环境保护等相关条例及横滨市下水道条例等的基准。
水质请随时进行检查,并进行符合法令标准的管理。
项目 | 基准 |
---|---|
氢离子浓度(氢指数) | 5.8以上8.6以下 |
生物化学需氧量 | 25(mg/L) |
化学需氧量 | 25(mg/L) |
浮游物质量 | 70(mg/L) |
正常六烷提取物质含量 | 5(mg/L) |
外观 | 没有使接受的水有显著变化的颜色或浑浊度增加的颜色或浑浊度。 |
臭气 | 接受的水中不含臭气的东西。 |
违反法令或上述基准及许可条件时,或本市认为必要时,有可能将排水设施进行改建、移设或撤去。另外,这种情况下所需费用由申报人承担。
因工程用排水等排放水而导致管道堵塞或损坏时,将征收该设施的修复工程费。但是,如果原因者提出自费工程的申请的话,请根据原因者施工修复工程。
排水量认定、下水道使用费
排水量的认定及下水道使用费的调定由环境创造局会计经营课下水道使用费担当(045-671-2826)进行。下水道使用费请根据本市发行的缴纳通知书缴纳。
许可申请及申报手续
临时使用许可申请请在放流前7天,在申请格式上填写必要事项,附上必要材料,向土木事务所提交3份。
・公共下水道临时使用许可申请书PDF(PDF:78KB),Word(word:13KB)
・推定总排水量计算表Excel(Excel:1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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