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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通报者保护制度
最终更新日期2022年5月31日
关于公益通报者保护法
损害国民生活安全、安心的企业丑闻,以经营者内部的通报为契机变得清楚的情况也不少。
为了防止因这样的企业丑闻而对国民的生命、身体、财产及其他利益造成损害扩大而通报的行为,作为正当的行为应该受到经营者解雇等不利待遇的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确保国民的生命、身体的保护以及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为了不让劳动者以公益而进行通报为理由受到解雇等不利待遇,2006年4月1日实施了《公益通报者保护法》。
想详细了解公益通报者保护制度的人,请看消费者厅的网站。
公益通报者保护制度(消费者厅网站)(外部网站)
公益通报(外部通报)是指
关于经营者内部违反法令的行为,在那里工作的劳动者等,不是不正当的目的,而是对一定的违法法令行为进行处分等的有权限的行政机关,满足规定的必要条件进行通报。
通报的必要条件
- 劳动者
除了正式员工、公务员、派遣劳动者、打工、钟点工之外,还包括客户经营者、董事、退休者(1年以内)等。 - 不是不正当的目的
以获得不正当利益为目的,以损害他人为目的的通报不能成为公益通报。 - 通报对象事实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事情的通报
通报对象事实是指违反国民生命、身体、财产及其他利益保护相关法律的犯罪行为,以及最终导致刑罚和行政处罚的行为。 - 有相当大的理由足以相信通报内容是真实的。
不是单纯的臆测和传闻等,而是需要相当的根据,证明通报内容是真实的证据和相关人员的信用性高的供述等,需要相当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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