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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化槽

最终更新日2024年4月1日

净化槽指导基准(2024年4月1日更新)

  • 在公共下水道还没有整备的地区,使用水洗厕所设置净化槽的时候,需要办理净化槽设置的手续。
    除此之外,净化槽设置工程完成或废止净化槽时等也需要手续。

注)未提出净化槽设置申报书、净化槽变更申报书的情况下,将被判处3个月以下的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对象。

  • 即使进行了设置相关的申报,如果不符合构造基准,也会被命令变更或废止申报。
    不服从的话,会被判处3个月以下的徒刑或者5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对象。
  • 净化槽是利用微生物作用净化污水的设备。为了不让放流水质恶化和产生恶臭,日常的维持管理很重要。
    被管理净化槽的人,有义务进行维护检查、清扫、接受法定检查。(净化槽法)

注)如果被命令进行净化槽法的维护检查、清扫的情况下,将被处以6个月以下的徒刑,或者1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对象。

  • 设置后或不响应每年接受一次法定检查的意思,不接受之后的命令的情况下,将被处以3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对象。

→ 净化槽清扫业者

→ 法定检查指定检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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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循环局事业系废弃物对策部事业系废弃物对策课处理设施指导系

电话:045-671-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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