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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建设推进条例正文
最终更新日2024年1月29日
横滨市地域建设推进条例
(2005年2月25日公布横滨市条例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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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第1条本条例是市民等及横滨市(以下简称“市”。)关于合作进行的地区建设,在明确市民等及市的责任和义务的同时,制定有关地区建设的政策的基本事项,以有助于实现安全舒适魅力的城市为目的。
(定义)
第2条本条例中,以下各号所示用语的意义,根据该各号规定。
(1) 指在市民等市内居住的人、经营事业的人、拥有土地、建筑物等的人或者进行有关地区建设的活动的人。
(2) 指在地区居民等地区居住的人、经营事业者或拥有土地、建筑物等的人。
(3) 是指为实现地区建设安全舒适魅力的城市而进行的市区整备或保全及其他地区环境的维持或改善措施。
(基本理念)
第3条市民等为了在身边的地区开展健康、文化性的生活,进行创造性的活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有参与地区建设的权利和责任。
在2个地区建设方面,必须尊重市民等的主体性措施。
3个地区建设必须在市民等及市的信赖、理解及合作的基础上进行。
(市民等的责任)
第4条市民等作为地区建设的主体,必须在创意上下功夫,努力推进地区建设。
2市民等必须相互合作,努力推进地区建设。
3市民等必须就推进市进行的区域建设的相关措施进行合作。
(市的责任)
第5条市应遵循第3条的基本理念,制定并实施推进与市民等合作的地区建设所需的措施。
2市在制定及实施前款政策时,应努力反映市民等的意见。
3市为了让市民等能主动推进地区建设,将努力进行必要的支援。
(信息的共享等)
第6条市民等及市必须努力共享有关地区建设的信息。
2市民等必须与市政府合作,努力培养有关地区建设的学习以及地区建设的负责人。
(市的支援政策)
第7条市为了达成该条例的目的,将实施以下支援措施。
(1) 收集、整理和调查研究有关地区建设的信息。
(2) 提供有关地区城市建设的信息。
(3) 接受有关地区建设的咨询,并进行指导、建议等。
(4) 提供有关地区城市建设的学习及交流机会。
(5) 派遣有关地区城市建设的专家及其他技术支持
做。
(6) 有关地区建设的活动、与该活动相关的市区等整备相关的事业(以下称为“地域建设事业”。)等,在预算范围内进行财政支援。
(7) 为推进其他地区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援。
(地区建设集团)
第8条市民等组成了进行地区建设相关活动的团体,根据规则规定,可以将该团体作为地区建设团体登记到市里。
2地域城市建设小组在不谋求特定的利益的情况下,必须与作为该活动对象的地域的其他地域建设相关的东西合作,努力推进该地区的地域建设。
3地域城市建设小组必须努力向成为该活动对象的地区的地域居民等说明该活动的内容。
4市长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地区建设小组就其活动内容进行报告或说明。
(地区建设组织)
第9条根据地域城市建设计划及地域建设规则的制定等以推进地域建设为目的的市民等团体,在符合以下任一号的情况下,根据规则规定,可以作为地域建设组织得到市长的认定。
(1) 由作为团体活动对象的地区的地域居民等构成,或者由进行该地区居民等以及进行地区建设相关活动的人员构成。
(2) 该措施得到了作为团体活动对象的地区居民等的多数支持。
(3) 必须满足其他市长规定的条件。
2市长在根据前款规定进行认定时,预先将横滨市地域建设推进委员会(以下称为“推进委员会”。)的意见。
3市长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地区建设组织报告或说明其活动内容。
(地区规划)
第10条地域建设组织以推进地区建设为目的,制定了地域建设的目标、方针及其他必要事项的计划符合以下各号中的任一个的情况下,根据规则规定,关于该计划,作为地域建设计划,市长的认定可以接受。
(1) 获得作为计划对象的地区居民等多数的支持。
(2) 根据都市计划法(1968年法律第100号)第18条之2的规定制定的横滨市都市计划硕士计划及其他市制定的有关地区建设的计划。
(3) 必须满足其他市长规定的条件。
2市长在根据前款规定进行认定时,应事先听取推进委员会的意见。
3地域建设组织在制定第1项的计划时,必须向作为该计划对象的地区的地域居民等公布并告知该制定相关的信息,努力获得该地区居民等的理解。
4市长在地区建设组织制定第1项计划时,可以进行必要的指导、建议等。
(推进地区城市规划)
第11条市在制定有关地区城市建设的政策时,应考虑地域建设计划。
2市将努力推进与地区城市建设计划相关的地域建设事业。
3地区居民等为了实现地区建设计划,必须自己致力于推进地区建设的同时,努力协助市进行的地域建设事业。
4地域城市建设组织及市可以通过协作来决定推进地区城市建设计划所需的分担作用及其他必要事项的该地域城市建设计划的推进方针。
5地域居民等在成为地域建设计划对象的地域,建筑基准法(1950年法律第201号)第2条第13号规定的建筑及其他规则规定的行为(以下称为“建筑等”。)时,必须考虑与该地区城市规划的整合以及与周边环境的协调。
(地域建设规则)
第12条地域建设组织关于地域建设,在该地域规定了应遵守的事项的规则符合以下任一号的情况下,根据规则规定,关于该规则,作为地域建设规则,可以得到市长的认定可以。
(1) 获得作为规则对象的地区居民等多数的支持。
(2) 必须满足其他市长规定的条件。
2市长在根据前款规定进行认定时,应事先听取推进委员会的意见。
3地域建设组织在制定第1项的规则时,必须向作为该规则对象的地区的地域居民等公布并告知该制定相关的信息,努力获得该地区居民等的理解。
4市长在地区建设组织制定第1项的规则时,可以进行必要的指导、建议等。
5地区居民等必须遵守地区建设规则。
6地区城市建设组织为了遵守地区建设规则,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
(建筑等的引导)
第13条在成为地域建设规则对象的地区,打算进行与该地域城市建设规则相关的建筑等的人(以下称为“建筑等行为者”。)根据规则规定,必须向市长申报。
2建筑等行为者在进行前款的申报时,必须事先与地域建设组织协商该地域城市建设规则中建筑等相关事项。
3市长认为前款协议有必要时,可以对建筑等行为者进行指导、建议等。
4市长在第2项协议的结果是,该建筑等不符合地域建设规则的情况下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建筑等行为者采取使该建筑等符合地域建设规则的措施。
5市长在建筑等行为者不接受前款的请求时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劝告接受该请求。
6市长在进行第3项的指导、建议等第4项的请求或前款的劝告时,应听取该地区城市建设组织的意见。
(城市建设支援团体)
第14条市为了推进地区建设,以支援市民等地区建设为目的的非营利团体(以下称为“城市建设支援团体”。)的协作,可以对进行地区建设进行支援。
2市为了推进城市建设支援团体对市民等地区建设的支援,将致力于城市建设支援团体的活动环境等的整备。
(表彰)
第15条市长可以对在地区建设方面有特别显著功绩的人进行表彰。
(地区建设推进委员会)
第16条为了响应市长的咨询,调查审议有关地区建设的基本事项,作为市长的附属机关,设置横滨市地域建设推进委员会。
2推进委员会可以就推进地区建设的基本事项向市长陈述意见。
3推进委员会的组织及运营必要事项由规则规定。
(公开、阅览等)
第17条市长在根据第8条第1项的规定登记地域建设小组,根据第9条第1项的规定认定地域建设组织,根据第10条第1项的规定认定地域城市建设计划或者根据第12条第1项的规定认定地域建设规则时,请迅速公布那个意思。
2市长为了谋求地区建设规则的恰当运用,
第13条第2项协议的概要等的文件供一般阅览。
3市长关于地区建设,制作明确基于该条例的政策推进情况等的报告书,并在向推进委员会咨询该报告书后,将其公布。
(委任)
第18条除本条例规定外,本条例实施所需的事项由规则规定。
附则
本条例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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