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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协议纲要

最终更新日期2021年8月13日

2016年6月1日施行

(目的)
第1条为了推进市长认为必要指定的地区,推进市区开发事业等,整备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功能的集成,土地利用的诱导,街道的引导,步行者空间的整备等,在市民的协助下进行关于城市建设的协议,以形成便利性高、安全舒适、有魅力的市区为目的。

(定义)
第2条术语的定义根据以下各号。
(1) 所谓“城市建设协议”,是指在市民的协助下,在行政和市民之间提供和收集有关城市建设的相互信息的同时,根据第4条的规定制定的街道建设协议指针(以下称为“城市建设协议指针”。)中所列事项,市长和经营者就建筑计划等进行协商。
(2) “经营者”是指根据第3条的规定指定的街道建设协议地区(以下称为“城市建设协议地区”。)的区域内打算进行以下行为的人。但是,在城市建设协议指针中,不需要街道建设协议的情况除外。
 a建筑基准法第6条第1项规定的确认申请手续以及根据建筑基准法第18条第2项的规定的计划通知手续(以下称为“建筑确认申请等”。)。
 i横滨市室外广告物条例第9条第1项规定的许可申请手续(以下称为“室外广告物许可申请”。)。但是,仅限于在街道建设协议指针中规定了室外广告物的情况。
(3) 所谓“地域团体”,是指在城市建设协议地区的区域内,制定包含城市建设协议指针内容的城市建设协定等,市长承认是主动运用的地区团体。

(城市建设协议地区的指定)
第3条市长可以将符合以下任一号的、认为需要进行街道建设协议的地区指定为城市建设协议地区。
(1) 推进市区开发事业等的地区
(2) 道路等城市基础建设的地区
(3) 谋求业务、商业等城市功能集成的地区
(4) 引导合理土地利用的地区
(5) 引导良好街道的地区
(6) 打造有魅力的步行者空间的地区
(7) 另外,形成安全舒适、有魅力的市区的地区

(城市建设协议指针)
第4条市长在城市建设协议地区,制定了以下各号所示事项中规定必要事项的街道建设协议方针。
(1) 名称
(2) 宗旨
(3) 位置及区域
(4) 对象
(5) 内容
 亚建筑物和地基的共同化
 i建筑物的墙面、围墙等的后退和人行道状整备
 建筑物用途
 e停车场、自行车停放处的设置
 奥景观
 促进卡绿化
 室外广告物等的设置
 对预定的事业的协助
 提供有关城市建设的信息
 科其他
(6) 其他

(协议手续)
第5条经营者在城市建设协议地区的区域内进行建筑确认申请等或者室外广告物许可申请时,应从调查、企划阶段等尽可能早的时期开始,与市长进行城市建设协议。
2经营者在进行街道建设协议时,应在街道建设协议书(第1号样式)中填写必要事项,并附上相关文件提交给市长。
3市长在城市建设协议结束后,将向经营者发放记载有协议结果的街道建设协议书的复印件。
4经营者在街道建设协议后,在申请建筑确认等或者申请室外广告物许可时,应附上记载有协议结果的街道建设协议书的复印件。
在5个城市建设协议地区的区域内,有地区团体的情况下,市长可以通过经营者和该团体的协商,代替第1项的协议。
6第2款、第3款及第4款的规定适用于前款的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市长”是指在“地域团体”中,“城市建设协议书(第1号样式)”和“地域团体规定的格式”,“城市建设协议书的复印件”和“地域团体规定的格式或复印件”。

(地区团体协商报告)
第6条根据前条第5项进行协商的地区团体必须向市长报告结果。

(听取当地团体等的意见)
第7条市长在进行街道建设协议时,可以听取包括建筑确认申请等或者申请室外广告物许可的场所在内的地区建设街道相关的当地团体等的意见。

(委任)
第8条关于该大纲的实施必要事项由都市整备局长规定。

本页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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