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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区改良事业
最终更新日期2019年1月24日
目的
住宅地区改良事业是由于不良住宅(注)密集等原因,将居住环境较差的地区指定为基于住宅地区改良法的改良地区,将地区内的不良住宅全部清除后,为了让从前居住者入住而进行改良住宅的建设、道路、公园等的整备以改善居住环境为目的。
(注)“不良住宅”主要是指用于居住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其构造或设备明显不良,用于居住的情况明显不合适的住宅。
事业的特征
- 不良住宅区表面化建设的代表性手法
- 综合整修改良住宅建设、道路、公园、集会所等设施
- 土地征用法适用的法定事业
改良地区指定条件
- 1住宅区的面积在0.15公顷以上。
- 1住宅区内不良住宅的户数在50户以上。
- 1住宅区内住宅的户数与不良住宅户数的比例在8成以上。
- 1住宅区(用于公共设施的部分除外)的面积,1住宅区内住宅的户数的比例为每公顷80户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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