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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转让、销售种苗的各位(注册品种的标识)
最终更新日期2021年6月22日
关于注册品种的标识
根据种苗法的修改,从2021年4月1日开始,以登记品种的种苗为业转让或销售广告时,有义务标注以下标识。
关于种苗法的修改及内容的详细内容,请在农林水产省的网页(外部网站)上确认。
※一般品种是指没有注册过品种、品种的品种、品种登记过期的品种。
※违反者有可能会被处以1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品种的义务表示
种苗转让(销售)种苗时,必须将1至3的标识中的任意一个附加在种苗或其种苗的包装上。不允许在店内汇总揭示的方法。
- “注册品种”字
- “品种登记”字及其品种登记编号
- PVP马克
※注册品种(包括过去注册品种的情况)转让(销售)时注册品种名称的使用义务和现在一样没有变更。
出口限制、限制国内种植地区义务
如果培养者权者附加了禁止带出海外或限制国内栽培地区等利用条件,需要在表示注册品种的同时,显示其条件。
※显示的使用条件请事先向培养者权者确认内容。
销售时的种苗、包装、销售广告时的标注义务
不仅仅是种苗转让时,店铺销售时的种苗或种苗的包装,还有种苗的商品目录和商品目录的订购单等,在网站销售时也有义务必要事项的适当标识。
农林水产省的网页和宣传册
农林水产省的小册子“关于根据种苗法的修改,销售登记品种的种苗时的标注义务化”(PDF:654KB)
农林水产省的小册子“(面向农业者)种苗法修改的要点”(PDF:1,40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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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的咨询
绿色环境局农政部农业振兴课
电话:045-671-2637
电话:045-671-2637
传真:045-664-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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