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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状空地(条例第18条)

最终更新日期2022年3月1日

关于道路状空地

条例摘录

横滨市开发事业调整等相关条例第18条第2项第1号(同意的基准等)

2开发事业的同意基准如下。
(1)开发事业区域根据宽度不到4.5米的道路法(1952年法律第180号)的道路接触时,沿着其接触部分,设置用于与该道路中心线水平距离在2.25米以上的公共用空地,进行道路状整备。但是,根据该开发事业区域的形状、周围的状况等,市长认为该道路的通行安全上没有障碍的情况下,不在此限。

宗旨

 关于与开发事业区域相接的不到4.5米的道路(道路法的道路),主要是为了确保地区居民的通行安全,决定从道路中心扩大2.25米以上。

解说

 市区有很多宽度窄的道路,但是因为作为地区居民的生活道路被利用,所以即使不按照开发许可的基准扩大,也要从该道路中心设置2.25米以上宽的空地,以道路状进行整备(这个规定是道路法的道路)。但是,包括该道路在内的前后道路也没有现状形态的情况下,从附近的土地利用和地形等来看,被认为不需要整备的道路,不设置空地也可以。
整备好的道路状空地,之后主要是为了确保地区居民的通行安全,将就归属于横滨市等问题进行协商。
另外,由于该号规定的空地需要道路状整备,所以不能与第2号至第4号以及第9号所说的空地重复。此外,与此规定无关,建筑基准法第42条第2项的后退必须实施。

基准

  1. 开发事业区域与宽度不到4.5米的道路法道路相接触时,从该道路的中心线在开发事业区域一侧设置2.25米的空地,整备道路状。但是,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市长(道路管理者)认为不需要设置空地,道路状整修的情况下,可以不设置空地。
    (1) 应该整备道路状空地的部分,由于从前的开发行为等道路已经扩大的情况下,扩大部分归属于横滨市的部分
    (2) 没有应该整备道路状空地的部分接触的道路和与那条道路相连的道路的现状形态的东西
    (3) 应该整备道路状空地的部分,根据悬崖等设置空地,整修成道路状是很困难的
    (4) 与道路状空地整修部分相接触的道路利用者几乎不存在
    (5) 应该整备道路状空地的部分只有避难通道用地和排水路用地。但是,与该整备的部分相邻的道路,已经扩大整备的情况不在此限。
  2. 道路状空地的整备,根据与该部分接触的道路的整备状况,作为市长(道路管理者)规定的整备水平(原则上,整备水平与接触的道路同等。)。

其他

  • 有无道路状空地的判断在各土木事务所进行。
  • 在条例第9条中有标识设置申请时,作为必要的指导和建议,正式回答有无道路状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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