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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活动保险QA
最终更新日期2023年7月27日
关于您提出的很多问题,以Q&A形式刊登。
1关于整个制度
以损害赔偿责任事故和伤害事故两种事故为对象。
(1)损害赔偿责任事故
在志愿者活动中让别人受伤,损坏他人财物,承担法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
(2)伤害事故
志愿者活动中死亡或受伤的情况。支付的对象是因急剧且偶然的外来事故而死亡或受伤的情况,不属于因疾病而造成的。
不需要注册或申请。
也不需要支付保险费(由横滨市负担。)。
事故发生后,请办理手续。
办理手续时,需要团体规章和活动计划书等能客观了解志愿者活动内容的文件。
如果文件无法确认活动内容,就不能作为市民活动保险的对象,所以请从平时开始明确团体的活动内容,整理活动人员的名单和活动计划。
2对象的志愿者活动和活动人员
是满足以下4个条件的活动。
- 由自主构成的团体、个人、作为地区居民组织的自治会居委会进行的活动
- 无报酬(交通费等实际费用的支付等除外)
- 持续、有计划地实施的活动
- 有公益性的活动
对象。
交通费、餐费、材料费等活动中消费的程度的东西,不视为报酬。
作为劳动的代价支付的财物和按时间增加的性质的东西,不论金额高低都视为报酬。
不属于对象。
像住宅区和公寓用地那样,只清扫共有的管理地是公益性的活动。
另外,不仅是在用地内,周边的公路和公园等的清扫也一起进行的时候,也有可能成为公共的美化活动对象。
像公园那样,非特定多数人使用的场所的清扫是公益性的活动,如果满足持续性、计划性的活动等其他条件(参照问题号码3的回答)的话就成为对象。
往返路线上的事故也是对象。
但是,因为私事而顺路去某个地方的话,有可能不属于对象,请注意。
不属于对象。
市民活动保险是以志愿者活动者为对象的,所以不参加活动和活动的人和参加者的事故不作为对象。
但是,为了举办有公益性的活动而进行企划、运营的委员等是对象。
※作为补偿参加活动和活动的人等参加者事故的保险,有各保险公司经营的娱乐保险等。
不属于对象。
训练是互助性的活动,不能说是直接为社会和他人做出贡献。
但是,训练的企划、运营商和指导者是对象。区主办的训练也一样。请事先对活动人员和作用进行明文说明。
地震、喷火、海啸等天灾造成的事故不属于对象。
※社会福利法人全国社会福利协议会的“志愿者活动保险(天灾类型)”作为补偿因天灾而受伤的志愿者活动者的保险。
不属于对象。
市民活动保险是以持续、有计划地实施的公益性活动为对象的。一时的善意行动和突发性的人命救助不成为对象。
3损害赔偿责任事故
(1)(2)...不成为对象。
汽车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事故不属于对象。
(3)・・・对象。志愿者活动者本人(驾驶、领队等)死亡、受伤的情况下,属于伤害事故的对象。
如果和解内容是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范围内的金额,(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可以用保险金支付赔偿金额。
但是,明明没有法律上的赔偿责任,却只凭道义上的理由支付慰问金,即使有责任也会随意支付高额的赔偿金,或者未经保险公司的同意而支出诉讼费用的话,保险金只会客观地支付有妥当的金额,所以保险金有可能无法提供赔偿金额等。
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和解之前,请告知我。
4伤害事故
不属于对象。
以急剧且偶然的外来事故造成的死亡或受伤为对象。
细菌性食物中毒不属于对象。
因中毒症状而成为本保险的对象,像煤气中毒一样偶然且急剧(暂时)吸入有毒气体或有毒物质,结果陷入中毒症状。但是,食物中混入毒物的情况下的中毒症状是对象。
住院及医院保险金的支付,不是以实际花费的费用为基准来支付的,而是住院一天3500日元,医院一天支付2500日元,也就是所谓的定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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