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横滨市关于住宅表示的条例

最终更新日期2020年4月30日

(1964年9月30日条例第95号)
(宗旨)
第1条本条例是关于住宅表示的法律(1962年法律第119号)。以下简称“法”。)规定根据第4条及第8条第2项的规定规定规定规定的事项及其他关于住宅表示的必要事项。
(平22条例14·一部分改正)

(市区变更等)
第2条市长在重新划定或废止市区区域,或者变更或废止市区区域或其街区符号时,应告知其意思及实施或废止日期,并通知相关人员。

(住址号码变更申请书)
第3条作为需要住宅表示的建筑物,规则中规定的建筑物(以下称为“建筑物”。)新建、转移、除去、灭失,或者新设置或变更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或通往其通道时,该建筑物的所有者、管理者或占有者(以下称为“建筑物的所有者等”)必须立即向市长报告该情况。
2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建筑物的所有者等在该建筑物上加上住所号码,或者变更或废止以前的住所号码时,可以向市长提出该意思。
3市长在有第1项的申报或前款的申请时,或者市长认为有必要加上住所号码,或变更或废止时,必须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
4市长在加上住所号码或变更或废止时,必须立即通知相关人员。

(显示住所号码)
第4条建筑物的所有者等,除市长另行规定的情况外,还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在行人容易看到的地方标注住所号码。
(1)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与道路相连的情况下,该出入口附近
(2)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远离道路时,从该建筑物通往道路的主要通道与道路相接的附近
(3)建筑物的区分所有等相关法律(1962年法律第69号)适用的建筑物,除上述各号以外,各户主要出入口附近及各户主要的门口附近
2前款的显示方式由规则规定。

(劝告)
第5条市长可以劝告怠慢根据前条规定义务的人履行其义务。

(颁发居住表示台帐等复印件)
第6条任何人根据规则规定,在法第9条第1项中规定的居住表示台帐(以下称为“居住表示台帐”。)以及根据第3条第1项的规定进行申报以及根据同条第2项的规定申请的相关文件(以下称为“申报书等”。)的复印件的交付。
2市长在申报书等一部分记录了与横滨市所持有的信息公开相关的条例(2000年2月横滨市条例第1号)第7条第2项规定的非公开信息时,根据该条例第8条的规定例,交付该申报书等的复印件。
(平22条例14・追加)

(手续费)
第7条根据前条第1项的规定请求交付住宅表示台帐或申报书等复印件的,在交付该复印件之前,必须缴纳以下手续费。
(1)住宅表示台帐的复印件1个市区300日元
(2)申报书等的复印件每件600日元
2已交的手续费不退还。但是,市长认为有不得已的理由时,不在此限。
3市长认为公益上有必要时,或者认为有灾害及其他特殊理由时,可以减免手续费。
4与横滨市手续费条例(2000年3月横滨市条例第32号)第2条第163号的规定无关,不征收根据法第9条第2项的规定阅览住宅表示台帐所需的手续费。
(平22条例14・追加)

(委任)
第8条除本条例规定以外,关于住宅表示的必要事项由规则规定。
(平22条例14、旧第6条递下)

附则
本条例自规则规定之日起施行。
(根据1964年12月规则第143号,从196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附则(2010年3月条例第14号)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根据本条例修改后的横滨市住宅表示相关条例第7条的规定,适用本条例实施之日以后的请求所涉及的手续费

本页的咨询

市民局窗口服务课

电话:045-671-2320

电话:045-671-2320

传真:045-664-5295

电子邮件地址:sh-juukyo@city.yokohama.jp

返回上一页

页面ID:321-628-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