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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滨市关于住宅表示的条例
最终更新日2024年11月6日
(1964年9月30日条例第95号)
(宗旨)
第1条本条例是关于住宅表示的法律(1962年法律第119号)。以下简称“法”。)规定根据第4条及第8条第2项的规定规定规定规定的事项及其他关于住宅表示的必要事项。
(平22条例14·一部分改正)
(市区变更等)
第2条市长在重新划定或废止市区区域,或者变更或废止市区区域或其街区符号时,应告知其意思及实施或废止日期,并通知相关人员。
(住址号码变更申请书)
第3条作为需要住宅表示的建筑物,规则中规定的建筑物(以下称为“建筑物”。)新建、转移、除去、灭失,或者新设置或变更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或通往其通道时,该建筑物的所有者、管理者或占有者(以下称为“建筑物的所有者等”)必须立即向市长报告该情况。
2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建筑物的所有者等在该建筑物上加上住所号码,或者变更或废止以前的住所号码时,可以向市长提出该意思。
3市长在有第1项的申报或前款的申请时,或者市长认为有必要加上住所号码,或变更或废止时,必须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
4市长在加上住所号码或变更或废止时,必须立即通知相关人员。
(显示住所号码)
第4条建筑物的所有者等,除市长另行规定的情况外,还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在行人容易看到的地方标注住所号码。
(1)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与道路相连的情况下,该出入口附近
(2)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远离道路时,从该建筑物通往道路的主要通道与道路相接的附近
(3)建筑物的区分所有等相关法律(1962年法律第69号)适用的建筑物,除上述各号以外,各户主要出入口附近及各户主要的门口附近
2前款的显示方式由规则规定。
(劝告)
第5条市长可以劝告怠慢根据前条规定义务的人履行其义务。
(颁发居住表示台帐等复印件)
第6条任何人根据规则规定,在法第9条第1项中规定的居住表示台帐(以下称为“居住表示台帐”。)以及根据第3条第1项的规定进行申报以及根据同条第2项的规定申请的相关文件(以下称为“申报书等”。)的复印件的交付。
2市长在申报书等一部分记录了横滨市所持有的信息公开相关条例(2000年2月横滨市条例第1号)第7条第2项的不公开信息时,根据该条例第8条的规定例,交付该申报书等的复印件。
(平22条例14・追加、令4条例41・一部分改正)
(手续费)
第7条根据前条第1项的规定请求交付住宅表示台帐或申报书等复印件的,在交付该复印件之前,必须缴纳以下手续费。
(1)住宅表示台帐的复印件1个市区300日元
(2)申报书等的复印件每件600日元
2已交的手续费不退还。但是,市长认为有不得已的理由时,不在此限。
3市长认为公益上有必要时,或者认为有灾害及其他特殊理由时,可以减免手续费。
4与横滨市手续费条例(2000年3月横滨市条例第32号)第2条第200号的规定无关,不征收根据法第9条第2项的规定阅览住宅表示台帐所需的手续费。
(平22条例14・追加、令4条例40・一部分改正)
(委任)
第8条除本条例规定以外,关于住宅表示的必要事项由规则规定。
(平22条例14、旧第6条递下)
附则
本条例自规则规定之日起施行。
(根据1964年12月规则第143号,从196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附则(2010年3月条例第14号)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本条例修订后的横滨市住宅表示相关条例第7条的规定适用于该条例实施之日以后的请求所涉及的手续费。
附则(2022年12月条例第40号)抄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是,第2条中第184号为第200号的修改规定、同条第183号的修改规定以及同号作为同条第199号,在同条第182号之后加16号的修改规定以及附则第5项的规定从2023年4月1日开始实施。
附则(2022年12月条例第41号)抄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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