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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1.“虐待儿童”是怎么回事?
最终更新日2024年10月10日
“打算教育......”、“为了孩子......”。
是否虐待,不是虐待方意识的问题。
孩子是怎么想的,是怎么受伤的,是从“孩子的立场”来判断的。
具体来说,在《关于防止儿童虐待等的法律(以下简称“法”)》的第2条中,监护人(父母)对儿童(未满18岁)进行以下行为。
身体上的虐待(法第2条第1项)
对孩子的身体产生外伤或施加可能发生的暴行
- 殴打、踢
- 扔下
- 猛烈摇晃
- 烧伤
- 溺水
- 勒死
- 关在户外
- 用绳子等将其拘留在一个房间里
- 勉强自己以及有危险等
性虐待(法第2条第2项)
对孩子进行猥亵行为或使之
- 对儿童的性行为
- 表现性行为
- 触碰生殖器
- 使用色情图形的拍摄对象等
保护怠慢、拒绝保护(法第2条第3款)
妨碍孩子身心正常发展的安全和阻碍健康的行为,疏忽作为监护人的监护。
- 关在家里
- 不吃饭
- 非常不干净
- 放置在汽车里
- 即使得了重病也不带他去医院等等
心理虐待(法第2条第4项)
做出给孩子带来显著心理创伤的言行等
- 用语言威胁
- 无视
- 兄弟姐妹间的差别对待
- 在孩子面前对家人施暴(家庭暴力:DV)
- 虐待兄弟姐妹等
・・・这些也有重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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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的咨询
儿童青少年局儿童权利维护课儿童虐待・DV对策科
电话:045-671-4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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