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1.“虐待儿童”是怎么回事?

最终更新日2024年10月10日

“打算教育......”、“为了孩子......”。
是否虐待,不是虐待方意识的问题。
孩子是怎么想的,是怎么受伤的,是从“孩子的立场”来判断的。

具体来说,在《关于防止儿童虐待等的法律(以下简称“法”)》的第2条中,监护人(父母)对儿童(未满18岁)进行以下行为。

身体上的虐待(法第2条第1项)

对孩子的身体产生外伤或施加可能发生的暴行

  • 殴打、踢
  • 扔下
  • 猛烈摇晃
  • 烧伤
  • 溺水
  • 勒死
  • 关在户外
  • 用绳子等将其拘留在一个房间里
  • 勉强自己以及有危险等

性虐待(法第2条第2项)

对孩子进行猥亵行为或使之

  • 对儿童的性行为
  • 表现性行为
  • 触碰生殖器
  • 使用色情图形的拍摄对象等

保护怠慢、拒绝保护(法第2条第3款)

妨碍孩子身心正常发展的安全和阻碍健康的行为,疏忽作为监护人的监护。

  • 关在家里
  • 不吃饭
  • 非常不干净
  • 放置在汽车里
  • 即使得了重病也不带他去医院等等

心理虐待(法第2条第4项)

做出给孩子带来显著心理创伤的言行等

  • 用语言威胁
  • 无视
  • 兄弟姐妹间的差别对待
  • 在孩子面前对家人施暴(家庭暴力:DV)
  • 虐待兄弟姐妹等

・・・这些也有重复的情况。

关联链接

防止儿童虐待对策(儿童家庭厅主页)(外部网站)
Child maltreatment(WHO的主页)

横滨市儿童虐待防止卡通形象“CA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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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的咨询

儿童青少年局儿童权利维护课儿童虐待・DV对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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